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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自2012年底以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馆陶县路桥乡梭庄村村民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以年息2分的利息为回报,共计吸收资金965000元,然后以高于支付的利息将吸收的存款转存到其他公司及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甲系馆陶县路桥乡大梭联校教师,2012年底以来,刘*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馆陶县路桥乡梭庄村村民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以年息2分的利息为回报,共计吸收资金965000元,然后以高于支付的利息将吸收的存款转存到其他公司及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后刘*甲返还本金16645元给部分存款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曲*甲证明,其系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馆陶镇北街村人,2015年5月13日因吸收公众存款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在2013年经营河北**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的时候,通过王**介绍认识刘*甲,因手头缺少资金,提出向刘*甲借钱,给他出点利息,陆续从刘*甲处借钱,其至今还欠刘*甲八十多万元,月息3.3分左右,借的多了给刘*甲点奖励,其不清楚刘*甲给群众多少钱的利息,具体数目以账目为准,开始给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山东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司)的借款凭证,后来换成了万**司的借据,其借的钱自己做生意用了一部分,大部分其都借给轴承厂的老板用了,他们给其更高的利息,现在他们给不了其,其也给不了刘*甲等人,其借给别人挣点中间利息差,其认可万**司借据十四张三十七份,金额总计64.2万元;岩**司借款凭证五张十二份,金额总计17.4万元,这些单据是其收刘*甲钱的时候,给他打的手续。

(2)证人王*甲证明,其与刘*甲是亲戚关系,在一起聊天的时候,其给刘*甲说过,其把钱存到刘*己那里,利息比银行的高点,也挺准头的,后来,刘*甲也向刘*己那里存钱,不知道刘*甲往刘*己那里存了多少钱。

(3)证人刘*乙证明,其系刘*甲女儿,父亲刘*甲因为帮别人找钱的事被公安机关带来了,其在家里发现一些单据,是他帮人找钱时的单据。

(4)证人曲*乙证明,2014年3月份的时候,听妻子说刘*甲收钱,利息不低,还说家里有闲钱可以存到刘*甲那里,后来其去刘*甲那里看了看,刘*甲也劝其有钱存到他那里,1万元存一年给2千元的利息,可以随时支取,2014年3月20日其在刘*甲处存了2.7万元,许诺利息一年5400元,刘*甲收钱的时候给其出具的手续是邯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司)股金证,上面有金额、日期、利息,有刘*甲的手章和签名,还盖着郭*、陈*的手章,没有算过利息,去年六月的时候刘*甲给过2000元,其余没有给付。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5)证人李*甲证明,其系路桥乡梭庄村人,与柳**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份其去学校接孩子时碰到刘*甲,刘*甲问其有闲钱吗,有的话放他这里,绝对保险,利息高,其感觉刘*甲是学校的老师,比较有信誉,2014年2月18日其以丈夫的名义在刘*甲处存了15000元,当时说存一年给2000元利息,给其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股金证上写有刘*甲签名,还有会计陈*和郭*的个人手章,本金都在刘*甲处,利息一次也没给过,2015年2月18日按比例给了7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6)证人李*乙证明,其系路桥乡梭庄村人,与柳**是夫妻关系,听村里人说刘*甲收钱利息不低,2013年11月11日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15000元,许诺一年给其3000元利息,手续是河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成员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还盖着刘*、丁**的手章,利息和本金一直没有给过,去年年底刘*甲给过7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7)证人朱*证明,其系路桥乡梭庄村人,与刘**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7日其以丈夫刘**的名义在刘*甲处存了6000元,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2014年4月11日其以丈夫刘**的名义在刘*甲处存了6000元,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共计12000元,2015年2月18日支60元,没有给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8)证人王*乙证明,2013年的时候,刘**说在他那里存钱,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利息。2013年9月16日其在刘**处存了23000元;2013年11月19日其又存了3000元,刘**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2014年5月10日其又存了8000元,刘**出具的手续是万**司股金证,3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的签名,共计存了34000元,2015年2月18日支170元,没有给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3张。

(9)证人李*丙证明,其与柳**是夫妻关系,与李**是父女关系,2013年7月份刘*甲对其父亲说他收钱,给的利息高,有保证,2013年7月12日其以李**的名义存了4.5万元;2013年7月12日其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2014年3月2日其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2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股金证,3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签名,共计存了7.5万元,2014年9月6日领现金2250元,2月18日支220元,2014年9月6日领现金5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3张。

(10)证人李*丁证明,其与柳*乙是夫妻关系,与柳**是母子关系,2013年11月份,在学校接孩子时,听刘*甲给家长们说有闲钱的话放他这里,绝对保险,利息高,年息2分,2013年11月14日其以儿子柳**的名义存了5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2014年11月15日其以丈夫柳*乙的名义存了1.5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2014年2月5日,其以丈夫柳*乙的名义存了2万元;2014年7月10日,其以儿子柳**的名义存5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4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共计4.5万元,2015年2月19日支现金230元,未结算过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4张。

(11)证人李*戊证明,其与柳**是夫妻关系,听说刘*甲收钱,利息比银行给的高,2013年6月25日其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3.5万元,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2014年9月6日领现金1750元;去年年底领现金170元,未结算过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12)证人王**证明,其与柳**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份,刘**说把钱放他那里绝对保险,利息高,于2013年12月14日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1万元,年息2分,刘**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的签名。2015年2月24日领现金50元,未结算过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13)证人曲*丙证明,其与柳**是夫妻关系,2014年5月份,看到同村村民的把钱都存到刘*甲那里,刘*甲说绝对保险,利息高,2014年5月5日其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1万元,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签名,2015年2月18日领现金50元,未给付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14)证人车某证明,其与王**是夫妻关系,2014年3月份去学校接孩子时听家长说刘*甲收钱,绝对保险,利息高,2014年3月27日其以丈夫王**的名义存了2万元,年息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2015年2月18日按1万元给50元的比例给了100元,本金及利息未给付。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15)证人柳*甲证明,其与李*(小名李*)系母子关系,2013年刘*甲给李*发短信说他收钱,可随时支取,存1万元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2013年10月22日其以儿子李*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2014年1月15日,以儿子李*的小名李**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司借款凭证,2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共计2万元,2015年2月18日领现金1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16)证人郭**证明,2013年8月份,刘*甲问手上有闲钱没有,有的话就放到他那里,绝对保险,利息高,随时可以支取,于2013年9月1日以郭**的名义存了2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2014年9月6日,刘*甲给了现金10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17)证人刘**证明,2013年听村里人说刘*甲收钱,其问刘*甲,刘*甲说收钱,很保险,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能随时支取,总共存了五次共计2.8万元,分别是2013年9月11日,以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2014年2月16日,以柳*的名义存5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2014年2月24日,以柳*的名义存3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2014年2月21日,以柳*的名义存5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司借款凭证;2014年4月29日,以柳*的名义存5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股金证,5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附股金证复印件5张。

(18)证人柳*乙证明,其与刘*甲系同村街坊关系,刘*甲说有闲钱可以存到他那里,保证准头,利息比银行还高点,2013年8月30日其以儿子柳**的名义存了1万元,2013年10月13日其以女儿柳**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都是誉**司的股金证,共计2万元,年息2分,2014年9月6日领现金500元,2014年年底给过1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19)证人郭*乙证明,2013年8月份其听同村人说刘*甲在帮合作社收钱利息高,可随时支取,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先后共计存了4次,共计4.6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都是誉**司的股金证,上面都有刘*甲的签名,2014年9月份,刘*甲给付现金500元,去年过春节时,刘*甲又给现金25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4张。

(20)证人李*己证明,其与李**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份刘*甲对其说他收钱,绝对保险,利息高,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2013年6月26日其以李**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2014年9月6日给付现金5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21)证人柳*丙证明,2014年5月13日其在刘*甲处存了1.5万元,许诺利息是1万元存一年2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的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底时领取现金7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22)证人郭**证明,2014年3月其听邻居说他把钱存刘*甲那里给的利息高,绝对保险,2014年3月5日其在刘*甲处存了2.5万元,2014年3月16日在刘*甲处存了3万元,刘*甲许诺的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利息,刘*甲出具的手续都是誉**司的股金证,上面都有刘*甲的签名,共计存了5.5万元,2015年2月18日,按1万元给50元的比例领取现金27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23)证人柳*丁证明,2014年3月2日其在刘*甲处存了1万元,1万元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的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底时领取现金5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24)证人王**证明,其与孙**是夫妻关系,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刘**说有钱的话就放到他那里,1万元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觉得村里的人不少人在刘**处存钱,觉得没问题,其先后存了四次共计4.5万元,年息2分,2013年10月22日存了1万元,2014年1月27日存了5000元,刘**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上面都有刘**的签名;2014年2月20日存了1万元,2014年2月21日存了2万元,刘**出具的手续都是岩铄公司借款凭证,上面都有刘**的签名,去年过年的时候领取现金22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4张。

(25)证人柳*戊证明,其与郭*是夫妻关系,与杨**是婆媳关系,2013年8月份的时候,听村里人说在刘*甲处存钱保险,可以随时支取,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利息,先后存了3次共计1.8万元,2013年8月25日其以婆婆杨**的名义存了5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2013年10月19日,其以郭*的名义存了1万元,2013年11月4日又以郭*的名义存了3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都是嘉**司股金证,3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给过现金270元,年底时领取现金6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3张。

(26)证人李*庚证明,2013年9月份,其去学校接孩子时,刘**说他收钱,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利息,2013年9月20日其在刘**处存了1万元,刘**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的签名,年底时领取现金5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27)证人李**证明,其大名叫李**,2014年1月份,其和刘*甲去榆林村拿玉米款时说他收钱利息高,有保证,2014年1月2日其以李**的名义存了3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铄公司的借款凭证;2014年4月4日又存了4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的股金证,2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利息都是1万元一年2000元,2015年1月份领取现金35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28)证人刘*丁证明,2013年9月份刘*甲问其手里有闲钱,说他收钱,给的利息高,2013年9月1日其以自己的名义把岳母的1万元存到了刘*甲处,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的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息2分,存款到期时领取现金5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29)证人王*戊证明,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其看到村里街坊都去刘*甲处存钱,利息高,刘*甲说钱放他那里保险,存够三个月可以按利息走,可以随时支取,2012年10月12日其以丈夫柳**的名义存了6000元,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底的时领取现金3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30)证人韩*证明,其与刘*是夫妻关系,与刘*是母女关系,2013年底其听村里人说在刘*甲处存钱,利息高,刘*甲说他能存钱,很保险,存够三个月可随时支取,问他这些钱都放到哪里了,他说放到馆陶,还让其帮他宣传,2013年11月25日其以刘**的名义存了2万元,以刘**的名义存了6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都是嘉**司的股金证,上面都有刘*甲的签名,年息2分,去年年底时领取现金13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31)证人柳某己证明,刘**说有钱可以放到他那里,很保险,年息2分,2013年8月22日其存了1万元,刘**出具的手续是汇农蔬菜**公司(以下简称汇农公司)的股金证,2013年11月13日其又存了1万元,刘**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上面都有刘**的签名,这两张股金证的户名把柳某己错写成柳**,去年年底的时领取现金1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32)证人车某己证明,其与刘*小名刘*是夫妻关系,与刘*丁是母子关系,2013年6月份,看到街坊都到刘*甲处存钱,其问刘*甲,刘*甲说收钱有保证,其分4次共计3.4万元存到刘*甲处,年息2分,2013年6月27日其以刘**的名义存了8000元,2013年10月19日其以刘**的名义存了6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2014年2月5日以刘**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股金证,2014年2月22日其以刘**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司借款凭证,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去年八月十五的时候领取现金4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4张。

(33)证人侯*证明,其与秦*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份听姐夫柳某丁说他在刘*甲那里存钱,比较保险,随时支取,2014年1月13日其以秦**的名义存了2万元,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铄公司的借款凭证,上面有刘*甲签名,2015年2月17日领取现金1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1张。

(34)证人邓某甲证明,其与郭*是夫妻关系,2013年3月份看到街坊都在刘*甲处存钱,刘*甲说收钱有保证,绝对没事,其分4次存到刘*甲处共计5万元,年息2分,2013年8月5日存了6000元,2013年8月17日存了2.1万元,2013年11月13日存了1.3万元,这三次刘*甲出具的手续都是誉**司的股金证,2014年2月22日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司借款凭证,4张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户名都是其丈夫郭**的名字,领取现金16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3张及借款凭证复印件1张。

(35)证人邓某乙证明,2013年9月份其回娘家时看到街坊都在刘*甲那里存钱,刘*甲说收钱保证没事,其先后存了2次,共计4万元,2013年9月24日存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2014年4月16日,以杨*的名义存3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万**司的股金证,手续上面均有刘*甲的签名,2015年5月17日领取现金2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2张。

(36)证人曲*丁证明,其与郭*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份刘*甲对其说卖了棉花手里有闲钱存到他那里,给的利息高还保险,可随时支取,2013年12月6日其以郭*的名义存了1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息2分,过年时领取现金5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37)证人柳某庚证明,其与邓*是夫妻关系,2013年底的时候听同村人说刘*甲那里能存钱,其问刘*甲,刘*甲说把钱存他那里保险,利息高,可以随时支取,2013年11月11日其以邓*的名义存了6000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嘉**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息2分,去年过年时领取现金3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38)证人郭**证明,其与郭**父子关系,知道刘*甲能存钱,找到刘*甲,刘*甲说在他那里存钱保险,可以随时支取。2014年3月1日存了3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誉**司的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存款人的姓名写成刘*甲,2015年3月1日,刘*甲又写了张证明条,应写为郭*,年息2分,2015年2月18日领取现金15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39)证人王*己证明,其与柳*是夫妻关系,2013年元月份的时候,见村里的街坊都在刘*甲那里存钱,都说刘*甲给的利息高,有保证,有信誉,2014年元月29日其以柳*的名义存了3.5万元,刘*甲出具的手续是汇农公司股金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年息2分,2014年2月24日领取现金175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40)证人闫*证明,其与曲**是夫妻关系,通过曲*乙介绍,其丈夫曲**将家里的1.3万元存到刘*甲处,年息2分,刘*甲出具的手续是岩**司借款凭证,上面有刘*甲的签名,未给过利息,后要回现金106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此情节有证人曲*乙证言相互印证。

(41)证人刘*戊证明,其与刘*甲妻子是表姐妹关系,存了3万元,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2)证人刘*己证明,其与刘*甲是叔侄关系,存到刘*甲处1.9万元,父亲刘**也存了1万多元,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3)证人刘*庚证明,其与刘*甲是近门弟兄,存到刘*甲处5000元,父亲刘**也存了5000元,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4)证人石*证明,其与刘*甲是夫妻关系,以自己名字存到万**司的2.8万元是自己娘家的钱,女儿刘*乙、女婿邓**家攒的钱也让刘*甲放出去了,母亲刘**、婆婆李**的名字单子上也有,年纪大了,就没有来说明情况,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5)证人李*壬证明,其与刘*甲是老亲,存了有五、六万元,是女儿李**家的,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6)证人柳*辛证明,其存到刘*甲处3.6万元,手续在刘*甲那里,不想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7)证人刘*辛证明,其与刘*甲是叔伯兄弟,存了5000元,并提供了借款凭证,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8)证人柴*证明,其与刘*甲是亲戚,存到刘*甲处2万元,支取1万元,手续写的是其丈夫柳**的名字,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49)证人杨*证明,其丈夫刘**与刘*甲是兄弟关系,存了4万元,并提供存款单据复印件,表示不追究刘*甲刑事责任。

上述9份证人(41)-(49)证言证明,均系被告人刘**的亲戚,不要求追究刘**的刑事责任。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时间是2015年4月22日,由曲*乙报案。

(2)被告人刘*甲女儿刘*乙提供的刘*甲资金去向的单据,同审计报告认定数额一致。

(3)被告人刘**的到案证明在卷。

(4)馆陶县公安局房寨派出所证明,刘*己家中无人,刘*己去向不明。

(5)馆陶县公安局刑警经侦中队证明,郭**家中无人,郭**去向不明。

(6)被告人刘*甲户籍证明在卷。

3、鉴定意见

邯郸**事务所出具的(2015)第1518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1)经公安机关已调查核实,制作询问笔录的,刘*甲共吸收公众存款70笔,金额965000元,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70笔,金额965000元;(2)截止2014年5月,刘*甲吸收资金去向明细共128笔,金额2031800元。其中:以刘*甲的名义,存入河北省**有限公司51笔,金额869000元;(3)刘*甲以代办员名义,存入山东岩**有限公司12笔,金额174000元;(4)刘*甲以代办员名义,存入河北**限公司37笔,金额642000元。

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其是从2012年底通过亲戚王*甲介绍开始从村里收钱,再把钱存进县城的合作社和公司老板手中能赚取更高的利息和业务费,目前一共有190多万元,其中自己的钱有20万元左右,其给村里面的老百姓许诺的利息是存1万元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开始在村里对自己的亲戚和熟人说了收钱的事,后来村里的人传开了知道的人就多了,村里的人都知道其是老师,为人信誉好,村里的人都信任其,把钱存在了其这里,其给村民开具的是县城合作社和公司的股金证或借款凭证,将190多万元都存进了县城的三家收钱的合作社和公司里面,在刘**的馆陶县嘉川种植合作社存了34万元,郭**的誉**司存了82万元左右,还有存在曲*甲处80余万元,他们给其的利息从月息2分至3.6分不等,当时其许给群众利息是1万元存一年给2000元的利息,其的好处就是挣点利息差,刘**、郭**、曲*甲给其结算的利息,全部以其的名义又都存到了刘**、郭**、曲*甲那里;其认可审计结果,并供述放出去的2031800元中除了吸收群众的965000元,其余1066800元中有自己家的钱30余万元,收钱的好处费及利息30余万元,还有亲戚们40余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37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金额共计人民币96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返还本金16645元给部分存款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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