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伪造收入证明于2012年1月在建**分行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12年7月15日透支29941.7元,后经多次催收一直未还。被告人董*被抓获后,其亲属将本、息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董*用伪造的个人收入证明,在中国建**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后于2012年7月15日用该卡透支29941.7元,经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董*一直未还。被告人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2014年10月15日其亲属将本、息合计59500元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证明(系建行**用卡中心职工),董*于2012年1月在建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卡号为62×××67,于2012年7月15日共消费透支银行本金29941.7元,逾期未还,后多次向董*催收,一直未还。

2、中国建**信用卡中心出具的催收授权委托书、委托催收情况说明及录音证明,该行多次向董*催收的情节。

3、中国建**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中**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收入证明、董*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董*于2012年1月申请办理了一张建行龙卡信用卡后,截至2014年3月26日共透支银行本金29941.7元。

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还款证明证明,董*于2014年10月14日将本息59500元全部还清。

5、被告人董*供述,其找办证的人伪造了市第七中学教师的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后,分两笔透支了30000元,银行多次催其还钱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用虚假的身份和收入证明,骗取银行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本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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