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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甲敲诈勒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甲犯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报请河北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敲诈勒索罪

2013年3月15日9时许,在玉田县杨家套乡东高桥村,被告人江*甲伙同谢*、李*、庞**、庞**、郑*甲心(均另案处理)以苏*乙所驾驶的号牌为蒙G×××××半挂车轧坏东高桥村南小桥为由,敲诈苏*乙人民币7000元。后被告人江*甲分得人民币3000元,庞**分得人民币1500元,庞**分得人民币1500元,谢*分得人民币400元,李*分得人民币300元,郑*甲心分得人民币3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苏*乙陈述;4、被告人江**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012年5、6月份间,在韩*承包经营东高桥村砖厂期间,谢*、张*、郑**、苏*甲欲向韩*经营的砖厂送煤遭拒后,谢*等人将韩*砖厂的路用车堵住,韩*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江*甲寻求帮助。被告人江*甲以为其解决砖厂堵路影响生产问题为由,收受韩*贿赂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7月至11月份间,韩*在东高桥村经营的砖厂被杨**乡政府下达取缔停产通知后,韩*找到时任东**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江*甲寻求帮助。被告人江*甲以为其所经营的砖厂解决继续生产问题为由,向韩*索取贿赂人民币18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江**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江*甲辩解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江**的辩护人李*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并不明显,虽存在要钱的行为,但事出有因。如果成立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应扣除合理恢复私权所需的费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起指控中,被告人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的嫌疑,其所做工作跟村干部身份没有关系,而是人情问题,且指控给付2万元证据不足;第二起指控中,被告人江**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其所得18万元认为是合伙的利益分成,乡政府下达取缔通知后的所得系非法所得,该18万元并非韩*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3年3月15日9时许,在玉田县杨家套乡东高桥村,被告人江*甲伙同谢*、李*、庞**、庞**、郑*甲心(均另案处理)以苏*乙所驾驶的号牌为蒙G×××××半挂车轧坏东高桥村南小桥为由,敲诈苏*乙人民币7000元。后被告人江*甲分得人民币3000元,庞**分得人民币1500元,庞**分得人民币1500元,谢*分得人民币400元,李*分得人民币300元,郑*甲心分得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江*甲的供述笔录;同案犯庞**、谢*、李*、庞**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苏**的陈述;证人姚某甲、姚**、姚**、戴*、王**、李*甲、李*乙、郑*甲心、庞*、张**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玉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玉田**输局关于玉滨公路杨家套乡东高桥新村南(左侧)平交道口归属的说明;会议纪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2年5、6月份间,在韩*承包经营东高桥村砖厂期间,谢*、张*、郑**、苏*甲欲向韩*经营的砖厂送煤遭拒后,谢*等人将韩*砖厂的路用车堵住,韩*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江*甲寻求帮助。被告人江*甲以为其解决砖厂堵路影响生产问题为由,收受韩*贿赂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江**的供述: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韩*给他打电话说“你们村来几个小伙子把砖厂的路给堵了,你帮忙协调一下。”他问韩*都是谁,韩*就跟他形容了一下堵路这几个人的体貌特征。他听韩*说完了之后,就想到了郑**和张*,他问韩*他们想干啥,韩*说他们要往厂子送内燃,他跟韩*说“这几个小兄弟既然去了,你是不是可以用他们点儿货。”韩*说他和客户已经把一年的合同都签好了,现在不能用。韩*让他帮忙协调一下这件事,他听了之后应了韩*,挂了电话之后时间不长,韩*和他厂子一个姓周的就到了他的厂子。到厂子找到他之后,韩*让他给这几个人打电话,让他们把堵在厂子路上的车开走,他当时说了句行,他也没给郑**他们打电话。当时正好起上他们厂子的水泥设备出现了故障,他赶着出去买配件,他也没和韩*呆多长时间,就出去了。韩*说晚上再来找他,他说行。一直到了晚上7点多钟,韩*自己到他的厂子找到他,到屋里之后韩*让他跟他们几个说说过了年再往他厂子送货,今年韩*已经和客户签好合同了,没法用他们的货,说完之后韩*就往他的办公桌上扔了两万块钱,跟他说让他帮帮忙,他说行。韩*到他厂子屋里前后呆了也就是抽一支烟的功夫,就走了。韩*走了之后他就把钱收起来回家了。第二天早晨他给郑**打电话,问郑**是不是把车开砖厂门口去了,郑**说他们想往韩*的厂子送内燃,韩*说今年签好合同用不了了,明年再说。郑**还说昨天晚上就把车开走了,李**也找过他们跟他们提起堵道的事情,他们已经说好了。他听他们不再堵道了,他也就没再和郑**说啥。韩*就是想让他跟郑**他们几个说说情,这两万块钱算是给郑**他们几个人的补偿。当时他听到郑**他们把车开走了,不再堵路了,他就没想跟他们提起韩*给钱的事情。后来他自己把钱放在他自己经营的水泥厂里用于进料了。

2、证人韩*的证言:2012年5月份前后,李**的三姑爷和一个小胖子到他们厂子要往他们厂子送煤烟,当时他说他们有客户了,这些人说别人送不行,非得这些人送,他们厂子当时也没应这些人。后来这些人看他们没有答应,有个小胖子就开了一辆大车把他们砖厂门口的路给堵了,不让他们厂子运货、拉货。后来不知道谁还把他们厂子车间的电给停了,他当时看着也没有办法,就找到了李**,想让李**给说和一下,后来李**也没给他啥说法。他看李**办不了,就和周**、周*甲商量了一下,他们三个人就去江*甲的厂子找到村长江*甲,找到江*甲之后,他们想让江*甲帮忙说和一下堵车这件事,江*甲说“我们底下的小哥们也得挣点钱花,东高桥砖厂让别人拉不行,别人拉就堵道,得让小哥们拉。”他们当时听江*甲这么说没说啥就走了。他们三个人到厂子后,商量给江*甲送两万块钱去,光凭嘴说也不行,再说道堵着煤烟拉不进来,砖厂也不能生产。他和周**、周*甲商量好之后,第二天就拿着两万块钱去了江*甲的厂子找到江*甲,看到江*甲之后,周*甲把两万块钱给了江*甲。当时他们啥话都没说,在屋里抽了根烟就回厂子了。到了厂子之后道也没人堵了。后来他们厂子就继续生产了,堵道的人也没再来找过麻烦。

3、证人周**的证言:他和周*乙是给韩*帮忙厂子的经营和管理。2012年麦秋前后,他因为家里收成回家了,后来回到厂子之后,韩*跟他说过,东高桥村中有人找厂子的麻烦,想往厂子送内燃,后来可能是韩*不要,村里的人就把厂子门口的路给堵了,还把机房给停了不让干。后来具体韩*怎么解决的他不清楚。等他到厂子之后,厂子已经正常运转了。

4、证人孔*的证言:2012年春天,韩*厂子的工人和马长江打架,他们村找他调解这件事,他就认识韩*了,后来感觉韩*人不错,他们处的关系不错,他还和韩*说过村里有啥为难的事找他解决就行。2013年初韩*打电话和他说了这事,当时韩*跟他说“你们庄*某甲忒欺负人,江*甲找人拿性我,一开始江*甲和谢*等人想往我们厂子供内燃,我不让供,后来就有人开大车把厂子门口的路堵了。为了摆平这事就给了江*甲2万元钱,不让江*甲继续找事,后来江*甲还找各种理由指使他人不让我厂子正常营业,江*甲装好人,还说可以把事摆平了,但是得给江*甲20万元钱。我说太多,江*甲就说先给打个条,就当我借给你了,我就说有了钱再给你,江*甲就一直打电话要钱,我就分四次给了江*甲18万元钱,前三次每次给5万,最后一次给了3万。”这都是韩*告诉他的原话。当时韩*和他说这事的时候,他问韩*愿意给这18万元钱吗?韩*说不愿意,是被江*甲不让砖厂正常生产给逼的。他听说后让韩*报警,韩*不敢报,怕有人上家里边报复他家里人去。

5、证人郑**的证言:2012年春天的一天中午,他、张**和谢*吃完饭之后在一起待着,他和张**问谢*:“四哥,有啥挣钱的事吗?这么待着也没啥事啊。”谢*说:“你们找找老*(指韩*),看能不能送内燃啥的。”过了一两个月的一天中午,他和张**、苏*甲一起吃完饭后,他们就说去找老*谈谈往砖厂送内燃的事。之后,张**就开着他的黑色雪佛兰轿车拉着他和苏*甲到了砖厂。在老*办公室里,他们三个人就跟老*说想往砖厂送内燃,老*说已经有人往砖厂送内燃了,而且人家已经垫付了资金,问他们能不能垫付资金。他们说垫付可以,但是不能太多。老*说砖厂不是他自己的,他要跟其他的股东商量之后才能决定,让他们先回去了。过了十多天老*一直也没回复他们,他、苏*甲、张**等人中午吃完饭,当时具体还有谁他记不清了,他们就商量着用大车把砖厂路给堵上。然后张**就给吴**打电话,让吴**开自己的半挂车把砖厂道堵了。过了20分钟左右,吴**就给张**打电话,说把半挂车开到砖厂道这面了,车已经刮着路边的电线杆了,让他和张**过去看看。之后张**开着车带着他去了砖厂西面的土路上。他到的时候吴**的半挂车车头朝东停在土路上,距离砖厂4-5米远,右侧车身挨着路南的两根电线杆。老*当时也在场,看到他和张**到了,就过来跟他们说,他们不能往砖厂送内燃,人家垫付着资金呢。然后他就跟吴**说先别动这辆车,怕把电线杆碰倒了电到人。

6、证人谢*的证言: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他、张*、郑**、苏*甲在他们4人开的小饭店吃饭聊天的时候,无意间提起说干点啥挣钱?不行就往砖厂送点内燃。当时他外甥王*的厂子就出内燃,他就说回去问问价,问好了以后让他们再去跟砖厂谈。他回头跟他外甥王*问好内燃的价格以后,给郑**打电话,告诉他们这头内燃的出厂价,让郑**他们去找砖厂老*谈谈去,问厂子用不用他们的内燃。后来张*、郑**、苏*甲就去砖厂了,但是具体谁去的他不清楚,反正就是没谈成。回头郑**、张*去他家的时候说“送不上,人家不按吨给钱,按坯子给钱,还压一年的钱,送不起。”郑**还说“老*他们那的砖厂都这么干,按坯子给钱。”张*说郑**着,说“没有这样谈买卖的。”他觉得张*、郑**去着,苏*甲去没去不知道。后来他们在他家呆了会儿就走了。又过了几天,张*给他打电话,说“你们村委会狗屁事不顶,送点煤矸石都送不了,不中我就把道给堵上去。”他说“你愿意堵就堵呗,关我啥事啊?”一天下午李**给他打电话说“你们想干啥?都穷疯了是咋着?你说说他们。”李**告诉他车在砖厂那堵着呢,李**在现场,车里没人。他就给张*打电话,问他干啥呢,张*说车坏了,他说“放屁,坏什么坏,李**急了,赶紧给人家挪了,让人家好干活。”然后他就挂电话了,后来车应该挪走了。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在东高桥村村南的一家砖厂最西边的一条东西向的土道上,用大车堵道,影响砖厂,为给砖厂送内燃的事实。

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韩*找他解决砖厂被堵道一事,他到砖厂门口看见他们村的郑**、张**的儿子、吴**几个年轻人把一辆大车堵在了砖厂门口,他跟他们说韩*的厂子已经和别人签了合同,没法用他们的内燃,让他们赶紧回去,别惹事了。当时这几个人也没说话,就是堵住路不动,他看他说不了,就找杨**派出所的人,派出所的人到了之后,把他们都给哄散了,他看人都走了就回家了。后来韩*也没找过他,厂子也没人堵路了,最后怎么解决的他不清楚。

9、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他和江某甲、郑**、张*、谢*在村大队部呆着时,他提议想往韩*的砖厂供内燃挣点钱,他们都同意了。过了没几天,他和张*、郑**去砖厂找韩*,韩*说现在厂子已经有一份送内燃的了,不需要他们送内燃,郑**说:“你要是不使我们的内燃你厂子就别想好好干。”他当时看着韩*也不想使他们的内燃就和他说了句“你再好好考虑考虑”,待了一会他们就走了。当天晚上他老丈人李**就给他打电话让他别和他们搀和这事了,还说韩*的厂子不用他们送内燃就别送了,这个砖厂是他承包给韩*的。说了他一顿后他就没再去韩*的砖厂。第二天晚上他听说张*开个车把韩*的砖厂的道给堵了,后来杨**出所的去了才调解的这事。

10、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案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11月份间,韩*在东高桥村经营的砖厂被杨**乡政府下达取缔停产通知后,找到时任东**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江*甲寻求帮助。被告人江*甲以为其所经营的砖厂解决继续生产问题为由,向韩*索取贿赂人民币18万元。针对该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被告人江**的供述,证实韩*的砖厂因为被杨**乡政府责令停产,后来韩*找到他,让他帮忙,他帮着韩*找到乡政府,后来韩*的砖厂又干了起来,韩*给了他18万元的好处费。

2、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前后,因为杨**乡政府给他们砖厂下了取缔停产的通知书,厂子干不下去了,后来通过找江某甲,给了他18万元钱,厂子才保持了生产。

3、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至11月份,因为杨**乡政府下通知让他们砖厂停产,韩*找到当时东高桥村村**某甲,让江*甲帮忙疏通关系,给过江*甲18万元钱,就是为了保证他们厂子这一年能正常的生产下来。

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的一天,韩*和周*甲一起给他打电话,在电话里他们和他说杨**乡政府的找他们砖厂来着,说不让他们砖厂干了,他们俩人就商量着怎么办。当时不知道韩*怎么就认识了东高桥村村长“大光”(指江某甲),“大光”说可以给他们办这件事。他当时说“你就看着办吧。”说完就挂了电话。事后有次他去砖厂时正好赶上去给“大光”送钱,他就和他一起去了,当时是去“大光”的厂子给的钱,给了5万块钱,给完钱后他们就走了。后来,韩*给他打电话说再给他去送点钱,他就去了,当时是韩*、周*甲和他一起去了,这次给了3万块钱。

5、证人崔*的证言,证实他目前在杨**乡政府担任人大主席职务,主要分管工业和经济。他印象中江*甲因为东高桥砖厂的事情没有找过他。

6、证人郝*的证言,证实他自2002年4月份至今在杨**乡政府工作,目前担任乡长职务,主要负责乡政府的全面工作。杨**乡政府对东高桥砖厂下达取缔通知后,江*甲可能找过他,但他没印象了。即使江*甲找他说过这件事,他应该也没应,这种原则性的事情谁找也不可能应。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在江*甲被抓之后的三四天时间,江*甲的弟弟江*乙找他作为中间人联系韩*,江*乙说凑钱,结果联系半天也没凑够,钱也没有给韩*。后来的情况他就不清楚了,江*乙之后也没有找过他。

8、证人江*乙的证言,证实在他大哥江*甲被抓起来后几天,他听他们村的人说韩*和江*甲有点经济纠纷,说江*甲被抓起来可能和韩*有关系,他想问问韩*具体怎么回事,他找王**联系韩*,是王**和韩*谈的,具体他们说什么他不清楚。后来他一看管不了就不管了,就没再联系过韩*。

9、证人孔*的证言,证实他听韩*说给江*甲18万元钱的情况。

10、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韩*跟他说,杨**乡政府给韩*的砖厂下了停产的通知,还让把设备都拆除了,让他找找人。但他管不了这件事,让韩*找村长江某甲,看看村干部有没有啥好办法。之后韩*就没再找过他,时间不长韩*的砖厂又继续干了起来,至于怎么解决的他不清楚。

1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案情况。

1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韩*、周*甲亲笔书写的“韩*”字迹签名进行提取,以备送检鉴定。

13、协议书,记载韩*向江*甲借款18万元。

1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书,检验意见为:2015033JC01中左下角处书写的“韩*”签名是周*甲书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甲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甲在担任东**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江*甲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故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江*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甲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观点,对第二起指控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第一起指控部分,本院不予采纳;提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江*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予以追缴,其中3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苏*乙,2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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