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高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以(2013)滦刑初字第15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唐山**民法院以(2014)唐*终字395号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还本院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刘**患有××看守所不予收押且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对高*继续审理。

2015年8月14日、10月20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1日,被告人刘**在滦县与遵化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合同期限1.5年,由刘**和吴**担保,购买二手小*挖掘机(公司与客户口头协议二手小*挖掘机由客户自行购买)一台;贷款45万元由唐山市**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市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

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让其弟弟刘**为其顶名与遵化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合同期限2年,由许*、刘**和崔*担保,购买二手日立挖掘机一台,贷款40万元由庞大**限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

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刘**让陈**为其顶名与唐山市**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合同期限2年,由高*、黄**担保,购买二手日立挖掘机一台,贷款43万元由庞大汽**限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行**建设路支行借款给付,陈**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

被告人刘**没有购买二手小*牌挖掘机,刘**是给姐姐刘**顶名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被告人刘**没有购买二手日立挖掘机,陈**是给刘**顶名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被告人刘**没有购买过二手日立挖掘机。被告人高*按被告人刘**让他抄挖掘机车辆信息的意图,把银山选矿厂干活的小*挖掘机和朋友山场的日立挖掘机及其朋友玉田县的冯**干活租用停放在城南一个院内的日立挖掘机的车辆信息抄下来提供给刘**,并带公司员工核实小*和日立挖掘机,被告人刘**利用伪造的小*、日立挖掘机原发票、合格证骗取贷款共计128万元。被告人刘**还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所欠贷款已被中国银**遵化支行从唐山市**限责任公司和庞大汽**限公司指定的遵化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陈**顶名为刘**从唐山市**售有限公司贷款的欠款已被中国银行**建设路支行从庞大汽**限公司指定的唐山市**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给公司造成845256.50元的经济损失。

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刘**利用小松牌挖掘机的贷款以儿子高*名义从遵化市**有限公司消费信贷分期付款购买一台龙工牌装载机,贷款期限2年,由唐山市**有限公司担保,首付11.16万元,贷款21万元,2012年下半年因个人债务原因将该装载机抵账,给公司造成损失113472.8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高*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辩解称指控的前三起自己只是参与抄录了车架号,具体怎么运作、贷了多少款均不知情,做第一笔贷款不知道是为了诈骗,后来就是为了还款,不知情;购买的装载机是其母亲经手,自己只是提供了身份证件并将车辆开回,租给他人也是其母亲经手。自己与其母亲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庞**团相关联公司不是受害人,它们及其业务人员是真实情况的知情人,也是造假行为的参与人,不存在骗与被骗的关系,不宜对被告人以犯罪论处;2、实际获取贷款的具体数额和还款的具体数额不清,致本案事实不清;3、即使构成犯罪,作用非常次要,属从犯;4、装载机这次不能以犯罪论处,属正常的业务交易;5、高*具有自首情节,对于陈**名义贷款的这一次,高*是主动供述出来的,应该属于自首;6、对于第一次高*帮助母亲抄挖掘机信息,高*不知道有何用处,对于第一次,不能以犯罪行为算高*身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11月27日、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高*的母亲刘**本人让刘**、陈**二人为其顶名分别与遵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唐山市**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签订了三份《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先后由刘**、吴**、许*、刘**、崔*、高*、黄**等人分别或交叉进行担保,贷款理由为购买二手小*和日立挖掘机。第一笔贷款45万元由唐山市**限责任公司担保从中国银**遵化市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第二笔贷款40万元由庞大**限公司担保从中国银**遵化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第三笔贷款43万元由庞大汽**限公司担保从中国银行**建设路支行借款给付,陈**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

刘**在没有实际购买挖掘机的情况下,先后指使被告人高*抄录他人挖掘机车辆信息,之后刘**按照抄录的相关信息伪造了小*、日立挖掘机原始发票、合格证。在公司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核实时,被告人高*、刘**分别带领假意核实,并指明告知他人所有的挖掘机为已经购买的挖掘机。刘**将伪造的相关手续提供给中信和建工后,先后获取上述合同约定的三笔贷款。第一笔贷款45万元,扣除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41900元,刘**实际取得贷款408100元;第一笔贷款40万元,扣除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37100元,刘**实际取得贷款362900元;第三笔贷款43万元,扣除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55300元,刘**实际取得贷款374700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高*和刘**利用小松牌挖掘机获取的贷款以高*名义从遵化市**有限公司消费信贷分期付款购买龙工牌装载机一台,由唐山市**有限公司担保,首付11.16万元,贷款21万元。在归还113800元贷款后,2012年下半年因个人债务原因,被告人高*将所有权尚未归自己所有的该装载机抵账他人。

刘**在取得上述贷款后,除归还部分贷款外(第一笔归还328060元,第二笔归还75000元,第三笔归还69200元)其余贷款大部用于自家选矿资金周转和日常开支。所欠贷款已被银行从担保公司账户扣划。致使中信、建工遭受了相关经济损失,骗取的贷款中信451140元、建工305500元亦未能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交:

被告人高*在公安机关供述:2011年2月份,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妈让我找一个挖掘机的发动机号、架子号、车编号等,让我抄下来给她,我说中。当时我们家银山选矿厂正租用的一辆小*挖掘机干活,我就从这辆挖掘机上抄下了发动机号、架子号和车编号等内容给我妈了,一开始我不知道干啥用,我给我妈时她说利用你抄的做挖掘机的发票、合格证用,用二手小*挖掘机到公司做贷款用。我妈找人做了该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和合格证,她找谁做的我不知道。公司的人来核实时我指着在我们厂里的小*挖掘机说这就是我们的挖掘机,他们拿着发票、合格证与挖掘机进行了核对,并拍了照片,公司来了两个核实人,他们叫啥名字我不知道,我不认识他们,我问他们是哪的人,他们说他们是遵化市**有限公司的。合同是我妈和刘**、吴**跟公司签的,我妈是贷款人,刘**、吴**是担保人。刘**在铁矿给别人打工,月收入3000元,吴**是干什么的我不清楚。我妈用二手小*挖掘机贷款45万元,一部分用在了我们家兴隆县铁矿资金周转了,一部分用在我家从遵化市**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的龙工牌装载机上了。现在装载机让我顶账抵给了遵化市城里的李*了,我欠李*14万元钱,他家住哪我不知道。装载机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欠多少我不知道,都是我妈还。我不知道小*挖掘机的原车主是谁,挖掘机是我妈租来的,我们家从来没有买过小*挖掘机。

2011年11月份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妈刘**又让我再抄一份挖掘机的发动机号、车型号、架子号,她说再做一个二手挖掘机贷款用,我说中。我就到朋友开的铁矿,把停放在铁矿里的一台日立挖掘机的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型号等抄下来给我妈了,我朋友不知道这个事。我当时没有找他我也没跟他说,我妈就找人做了原发票和合格证,她找谁做的我不知道。公司核实时是我带他们去的,到我朋友的铁矿上停放的挖掘机跟前时,我跟他们说这就是我们家的二手日立挖掘机,公司人员核实后拍了照片,他们叫啥名我不知道。贷款人是刘**,刘**是顶名给我妈贷的款,担保人是许*、刘**,还有一个人我不知道叫啥名,这些人都是我妈找的。刘**顶名给我妈贷款40万元,贷款一部分用在了我们银山选矿厂的投资了,另一部分还小*的贷款和装载机的月还款了。刘**是从遵化市**有限公司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二手挖掘机和分期付款买的装载机的月还款都没有还清,欠多少钱我不知道,都是我妈还的。日立挖掘机的原车主是谁我不知道,小*和日立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合格证是我妈向公司提供的。我妈是不是给了顶名人和担保人好处我不知道,我没给过别人好处。

我们家以我妈刘**的名,刘**、吴**担保,后又以刘**的名(顶名),刘**、许*担保从遵化市**有限公司贷了两笔款分别贷款45万元和40万元。用二手小松和日立牌二手挖掘机贷的款又以我的名字(高*)从遵化市**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了一台龙工牌装载机。出现欠款后,公司清欠的田*甲找我妈催要欠款,我妈说资金周转不开,现在没有钱还欠款。田*甲让我妈再做一个二手挖掘机贷款倒一下,我妈跟我商量说再做一个二手挖掘机贷款,我说现在咱们有欠款都不能做了,我妈说她找人顶名,我说中,我做担保人,另一个担保人黄**是我妈找的。我妈找田*甲联系的,田*甲找唐山市**售有限公司联系的业务,找的谁我不知道,黄**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是我跟他要来的,陈大军是我妈找的顶名人,他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都是我妈跟他要的,是谁提供给唐山市**售有限公司核实人员的我记不清了。

2012年4月初,核实人员来到我们苏家洼村选矿厂(银山选矿厂)我和陈**、黄**都在我们选矿等着。核实人员核实完我们的身份后,我带核实人员到我老家(窄各庄村)进行核实。公司核实的来了两三个人,到底是两个还是三个我记不清了。核实时陈**、黄**去没去我真的想不起来了。从老家核实完后我就带他们到玉田县城南的一个大院内看的挖掘机并照相,天太晚了没核实完,后来是我妈带着核实的挖掘机。核实完后过了几天我们去公司签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和关于担保事宜的协议,公司的没去陈**家核实。核实的挖掘机是我朋友冯**(玉田县城人)干活租的日立牌挖掘机,我去他那抄挖掘机的车型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时我就跟他说了干啥用,他说反正是他租来的挖掘机,也不是他自己的。我把抄好的车的信息给我妈,我妈找人做的发票和合格证,花多少钱,找谁做的我都不知道。挖掘机的原始车主是谁我不知道,黄**没有日立挖掘机,陈**也没有买过二手日立挖掘机。这台挖掘机没安GPS,我没给过安GPS的人好处,不知道我妈给没给过。这次贷的款都让我妈用了,一部分还了以前的贷款,一部分用于我们选矿厂的开支了。陈**和黄**都是农民,没有固定工作,干啥我不知道。

被告人刘**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在承德市的兴隆县有一个选矿,在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开的选矿厂,当时,资金困难,运行不了。遵化市苏家洼镇山王庄村的闫*找我去了,说遵化市**有限公司做二手车贷款,他让我做贷款,我说用什么二手车贷款,他说用二手挖掘机可以办贷款,我说我没有挖掘机,他说没有你就弄假的,我说不知道从哪弄去。他就告诉我一个手机号是做假发票、合格证,挖掘机是在我家银山选矿厂干活的小*挖掘机,按这辆挖掘机的型号、车架号做的假发票、合格证,闫*让我去遵化市**有限公司找业务员曲*,把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挖掘机的假发票、合格证、房产证、资信调查表、担保人我弟弟刘**、吴**的身份证、户口本、资信调查表都给他了。过了几天,公司来两个人到我家核实,叫什么我不知道,这是2011年3月份的事,哪天我记不清了,他们带着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担保事宜协议等,我在买受方签的名,担保人刘**、吴**也都在,他俩也都签名了,在担保那签的名。大约有一个多月左右,公司通知我贷款到了,共45万元,我把贷款支出来了,分期付款从遵化**有限公司买了一辆装载机,又用在矿上一部分,贷款花光了。

闫*说跟我要2万元好处费,给公司业务,贷款下来后,在遵**国银行门口,我从贷款中支2万元给他了,那天他还跟我借了3万元现金。刘**和吴**他俩知道我买不起挖掘机,也没有小*挖掘机。我向公司提供的资金调查表等证明是我交给公司的盖有遵化市石门镇窄各庄村村委会公章的空白证明,收入证明也是盖的我选矿厂遵化市苏家洼银山选矿公章的空白证明,但证明的内容都不是我写的。在原始小*挖掘机的发票上我写的车主是黄**,是我儿子同学,他没有小*挖掘机。

第二次是2011年11月,哪天我记不清了,我让我弟弟刘**顶名,从遵化市**有限公司做二手挖掘机贷款40万元,是我找的许*我姑父,还有我儿子高*的同学崔**担保。挖掘机是我儿子高*从兴隆县的一个山场找的日立挖掘机,他把那辆日立挖掘机的信息、型号、车架号等给我了,我打电话让做假发票、合格证,把刘**、担保人许*、崔**的身份证、户口本、资信调查表等交给公司,我儿子高*带着公司的去兴隆县的一个山场核实的挖掘机,哪个山场我不知道,日立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写的刘**的名,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贷款下来了,钱都还账,用在选矿上了。刘**没有日立挖掘机。我没有给刘**、许**、崔**、黄**他们好处。这两笔贷款都没有还清,因为没钱了,装载机分期付款买的也没还清。

闫*说他帮我做二手挖掘机贷款,他给我的做假发票、合格证的号码,还跟我要2万元,说是给公司业务员的好处费,我是贷款下来后,给闫*的,在贷款没下来前,闫*跟我要1.6万的保险费,说公司要。公司安卫星定位我给他3000元,是闫*打电话和他说的,不安GPS就给钱,打完电话,公司那个安定位的到我家银山选矿厂去了,我记不清是我还是我儿子高*给的钱了,后来我给公司业务员曲*打电话,问闫*那2万元给他了没有,他没说啥。

我在闫*帮忙做第一笔挖掘机贷款后,没钱交贷款,分期付款从遵化市**有限公司买的装载机让公司扣了。公司的田*甲找我说,让我做二手挖掘机贷款,他找我联系的公司业务,在登记后,给他1.3万元的保险费,贷款下来后,我给田*甲2000元,记不清是现金还是转账了。2012年5月份左右,我资金又转不开了,田*甲又让我做二手挖掘机贷款,他找我联系的唐山**公司40万元,贷款下来后,我给他支的现金7000元,他们公司也收了3000元的保险费。田*甲帮我联系的二手挖掘机贷款,也没安装卫星定位,我给那个安定位的1500元钱。

2013年9月7日供述:2012年4月哪天我记不清了,因为我从遵化市**有限公司做二手挖掘机贷款还不上了。没资金了,还不了贷款。公司的田**说让我从别的公司再做一个贷款还他们公司并把我们矿的资金补上,把选矿开起来,我就同意了,是他找的唐山市**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也姓田,叫什么不知道。我找的陈**,他是遵化市东新庄镇孔家庄村人,给我顶名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我儿子高*和他同学黄**两个人担保。因为我有二手挖掘机贷款了,不能再做了,有欠款,就找的我的朋友陈**给我顶名贷款。我当时找陈**说给我顶名贷款,贷款我还,不用他还,他就同意了。我把陈**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要来了,都是复印件,我打电话让黄**把他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拿过来,他给我儿子高*了,也都是复印件。过几天,唐山市**售有限公司的姓田的业务员带着人找我核实来了,我把陈**、高*、黄**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给公司核实的人了,还有日立牌挖掘机的发票、合格证,都给姓田的了。我和陈**没有买日立牌挖掘机,是我儿子高*的同学租来的,在玉田县城关干活呢。高*按照那辆挖掘机的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抄下来给我,我找的丰润的做的假发票和日立牌挖掘机的合格证。那天姓田的是在我家核实完以后就走了,过了几天,公司打电话说核实挖掘机,我先去的玉田县城关,高*后去的。到玉田县城关西南方向看的挖掘机,并拍的照片,又过了几天,公司说拍的照片不行,那天黑了,不清楚,我又去玉田**公司的拍的照片。又过了几天,公司安卫星定位的男的,打电话找我说贷款批下来了,先安卫星定位,我去玉田县找他安的卫星定位,当时贷款批下来,钱没到位呢。又过了几天贷款下来了,共43万元,扣除公司的费用后,我到手的37万多元。黄**没有挖掘机,我没给陈**和安卫星定位的人好处。公司把贷款打在陈**的银行卡上了,我把陈**的卡给高*了。高*从陈**的卡上转到他自己的卡上了。我把贷款一部分还遵化市**有限公司我做的二手挖掘机的贷款了,一部分用我的选矿周转上了。以前说的和这次不一致的以这次的为准。

证人闫*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哪天我记不清,刘**欠我的运费还不了,我就让她做二手挖掘机贷款,她说没有挖掘机,我说做假发票、合格证,找个挖掘机。她把做假发票、合格证的号码要去了,我记得当时她的选矿有一辆小*挖掘机给她干活,她按那辆挖掘机的型号、车架号做的假发票、合格证,我和公司的曲*说了刘**做二手挖掘机的事,让他帮忙,他说中。刘**找他办的二手小*挖掘机贷款45万元,贷款没下来前,我跟她要1.6万元给公司曲*了,交保险费。贷款下来后,我跟她要2万元,给曲*好处费了。公司核实刘**做二手挖掘机贷款时,公司安卫星定位的程*说要安GBS,不安就要2000元钱,我跟刘**说了,那天在选矿厂,刘**给了程*2000元钱,贷款下来后,还我5万元左右的运费,我还跟他借了5万元钱,她也借我的钱,我俩都有欠条,没算清呢,我欠她1000元钱。

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日,遵化市**有限公司与家住遵化市石门镇窄各庄村刘**在滦县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合同期限1.5年,由遵化市石门镇小汤河村刘**、遵化市西三里乡吴**提供担保,购买了二手小*挖掘机(公司与客户口头协议二手小*挖掘机由客户自行采购)一辆,(车型号:PC200-7整机编号:PBB5858、发动机号:05B11070),评估价900000元,贷款额450000元,由唐山市**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刘**购车后断续还款,后拒绝还款至今,经公司调查了解,刘**提供的二手小*挖掘机原始发票、合格证是伪造的,刘**所欠车款已被中国银**遵化支行从唐山市**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遵化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给公司造成121108.26元经济损失。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日,遵化市石门镇窄各庄村刘**与唐山市**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遵化市**有限公司在滦县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和唐山市**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担保事宜的协议》,合同期限一年半,由遵化市石门镇小汤河村刘**、遵化市西三里乡吴**提供担保,刘**购买了二手小*挖掘机(公司与客户口头协议二手小*挖掘机由客户自行采购)一辆,产品型号:PC200-7出厂编号:PBB5858、发动机号:05B11070,评估价90万元,贷款额45万元,由唐山市**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刘**购车后断续还款,后拒绝还款至今,我们多次到刘**家找其催所欠贷款,她说:我现在没有钱还不了,我以前贷的45万元的款都花光了,一部分用在兴隆县铁矿资金周转了,一部分用在了分期付款购买的装载机上了。**司了解,刘**没有小*挖掘机,她向公司提供的二手小*挖掘机的原发票、合格证都是她找人做的,都是伪造的。现所欠贷款已被中国银**遵化支行从唐山市**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遵化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给公司造成121108.26元经济损失。刘**用所贷的45万元中的一部分分期购买的装载机是龙工牌的。

6、证人程*的证言证实:我在庞大**限公司所属的遵化市**有限公司负责安卫星定位。2011年2、3月份,遵化市的闫*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安卫星定位,到公司接我来了,把我接到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刘**的选矿厂去了,我说这也没有挖掘机呀,闫*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他又说让我把卫星定位安在选矿厂里停的一辆装载机上。我把卫星定位安在装载机上后,他送我回公司的路上,在车里给我1000元钱。2011年11月哪天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的田*甲找我,说去刘**的选矿厂安卫星定位去,在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他开车拉我去的,到选矿厂后,我没下车,田*甲拿着卫星定位GBS去的刘**屋里,大约半小时后出来的,在回来的路上,车里他给我1500元钱。

7、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哪天我记不清了,刘**因欠公司车款挺多老还不上款。我帮她联系的我们公司的业务,让她再做二手挖掘机贷款,再从贷款中把欠的车款扣下。当时,刘**从我们公司做了一辆二手挖掘机贷款,欠款太多,她不能再做二手挖掘机贷款了。她就让她弟弟刘**给她顶名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谁担保我记不清了。刘**说她弟弟刘**有挖掘机,给我了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合格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我把这些资料交给公司业务室了,然后公司通知我和何*核实去,核实的时候我们把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合格证与原挖掘机型号核实无误就交公司了。大约2012年12月份贷款下来了,多少钱记不清了。我们公司把刘**的欠款扣下了,剩余的款给刘**了。后来又欠款了,我经了解刘**没有买卖挖掘机,原发票、合格证是假的,才知道上当了。

唐山工程机械的公司的贷款也是我帮刘**联系的,当时刘**的欠款挺多了,还不上,她让我再找公司做二手挖掘机贷款。我听说唐山**公司也做二手挖掘机贷款,我就联系好了,刘**自己找的顶名的人、担保人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他们是谁,用什么挖掘机做的,我都不知道,贷款多少我也不知道。

刘**做二手挖掘机贷款,下来后,刘**给我6000元钱,唐山**公司贷款下来后,刘**给6000元好处费,共12000元,这些钱,今年6月哪天我记不清了,都交给公司了。

8、证人曲*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哪天记不清了,我们公司的田*甲找我说刘**想做二手挖掘机贷款,我说做呀,他就把刘**、担保人刘**、许*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刘**的结婚证、房产证明、收入证明都拿来了,我看过后,担心刘**还款不好,就让他们再找一个担保人。过了一天,崔*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都带来了。我写完流程就让田*甲核实去了,田*甲核实完后,给日立二手挖掘机拍照,还有员工安装卫星定位,回来后,交给公司档案室,报银行,贷款下来后,刘**不按月还款。公司催要贷款时,他说是给他姐刘**顶名办的贷款,刘**贷款40万,现在欠款342000元。日立挖掘机的原始发票、合格证是刘**给我们公司田*甲,田*甲给公司的,后来知道都是伪造的。**司了解,刘**、刘**没有买日立挖掘机。

9、证人高*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8月份调入遵化市**有限公司档案室工作的。公司的业务人员让做二手车贷款的客户先准备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手续及个人的资料,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业务人员交给公司的核实人员给客户进行家访核实,核实完后交给业务,业务再把它交给档案室,我们负责组卷报银行批贷款。如果贷款人、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资信调查表等有内容没有填写时,我们档案室的工作人员按照核实报告先给填写齐全。我不知道2011年3月1日刘**做二手工程机械贷款时的收入证明和资信调查表上的内容是谁填写的。我也不知道在我之前谁在档案室工作。

10、证人许*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哪天记不清了,刘**打电话找我,说她贷款,让我给她担保,手续也都办好了,让我签名。我问她贷多少款,她说贷不了多少,也就是20万左右,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她就到我选矿厂找我去了,我当时没在,她就从我办公桌上拿了一张我身份证的复印件走了,又过了几天,她打电话,让我在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的担保人那签的名,当时还有刘**的兄弟刘**也去了,他是给刘**顶名贷的款。刘**贷款手续从哪办的我不知道,不知道他的发票、合格证是哪的。我也没看到刘**和刘**买二手日立挖掘机。刘**没有给我好处。当时签合同在场的有刘**、刘**、高*还有我,还有没有别人我没注意。

11、证人崔*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底,我在高*家银山选矿厂呆着,高*说他做二手工程机械贷款,缺一个担保人,让我给他担保,说跟你没事,贷款半年就能还上,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高*、我还有他妈刘**,到遵化市**有限公司去了,当时几个人我记不清了。高*让我在他舅刘**和遵化**有限公司签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我签的担保人的名。我记得有三个担保人,有我、刘**、另一个人不认识。我不认识刘**,我给他担保他没有给我好处。我不知道刘**有没有二手日立挖掘机,我也没看过高*家有日立挖掘机。我认识黄**,他和高*我们都是同学,我不知道黄**家有没有日立挖掘机。

12、证人田*乙证言证实:我在庞大汽**限公司所属唐山市**售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工程机械销售业务工作。2012年4月初,我们村的田*甲给我打电话问:你们公司能不能做二手挖掘机贷款业务。我说能做。田*甲说:我有个朋友想从你们公司用二手挖掘机做笔贷款。当时我在公司做销售工作,为给公司多做笔业务,我也挣点提成,我就答应田*甲说中。后来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我朋友说你们公司能做二手挖掘机贷款,我想做这个业务贷点款用。我问他你朋友叫啥名,他说叫田*甲,我说中,你来公司做吧。第二天,客户陈**给我打电话说:我用二手挖掘机贷款的手续和个人资料都准备好了,你们给我来核实吧,我在苏家洼村西的选矿厂这等你们。我说中。放下电话我就通知我们公司的核实人员李*和高小军去核实。我和核实人员一起来到了苏家洼村西的选矿厂。我就给陈**打电话,这样我们跟陈**见面了,他们其中的一个人把用二手挖掘机贷款用的贷款人、担保人的资料等放在桌子上让核实人员看,李*、高小军看完后我也看了一遍,里边的资料有他们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二手挖掘机的原发票、合格证等。这个人当时我不知道叫啥名,后来知道提供资料的人叫高*,另一个后来知道他叫黄**,他是原车主。看完资料后陈**他们三人带着公司的核实人员去核实,我在选矿厂等他们,他们去哪核实,核实没核实我不知道。大约2个小时左右他们就回来了,我坐核实人员的车回去了,以后他们怎么签的合同,办的贷款手续我就不知道了。陈**用二手挖掘机贷款的担保人是高*和黄**,挖掘机是日立牌的。我不知道陈**和黄**有没有日立牌挖掘机,发票上的名字是黄**。我不知道陈**的贷款现在还清了没有,以前我不知道贷款是谁用了,只知道陈**用二手挖掘机贷款的事,后来我知道陈**是给高*顶名贷款,贷款都让高*用了,挖掘机的原发票和合格证都是高*提供的。

1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在庞大**限公司所属的唐山市**售有限公司工作,从2009年10月份到2012年11月份给分期付款的贷款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大约是2012年4月份左右,我们公司的档案室李**通知我,去遵化市找陈**做二手挖掘机贷款,给挖掘机安装卫星定位,并给我了他的手机号,我打通后,他让我找高*,说他没空,高*是担保人,给我手机号,我又给高*打电话,高*说让我找另一个人,给我手机号,我打通后,这个女的让我去玉田县北外环等她去。后来我知道这个女的是高*的妈,再后来知道叫刘**。我开公司的车去的玉田县北外环,那天下午2、3点钟我俩见的面,她说挖掘机在那个大院里呢,我让挖掘机停下,把卫星定卫GPS安在保险盒那了。我忘了是什么牌子的挖掘机了,我们有记录,记录上登记的车辆的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在公司的信息报表上呢。陈**、高*、刘**买没买挖掘机我不知道,我是按照陈**、高*、刘**给公司提供的挖掘机合格证上的型号、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我抄在纸上,再跟挖掘机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核实,无误后,安装卫星定位GPS。刘**没有给我好处,安装完了我就自己走了。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在唐山市**售有限公司负责核实、清欠工作,2012年4月份,我们公司的业务员田*乙,通知我们去遵化市东新庄镇陈**开的小饭店去核实经济收入等情况。我当时在陈**的饭店着,田*乙和高**去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选矿厂了,去核实担保人高*的情况,我开车去清欠去了,还有个担保人叫黄**不知道他们怎么核实的。陈**、高*的核实报告是高**写的,他把我的名字也写上了。当时陈**的月收入有1万元左右吧,高**写的2万元,不知道他怎么写的,高*的经济状况我不知道,都是高**写的。田*乙、高**他们核实挖掘机去着没有我不知道,我开车去别处清欠去着。核实完以后,我就不负责遵化市清欠工作了,后来负责遵化市清欠工作的幺**说陈**是给刘**顶名做的二手挖掘机贷款,担保人高*是刘**的儿子,而且刘**只还二次贷款就不还款了,还多少钱,欠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陈**没有和我说给刘**顶名贷款。

15、证人陈*证言:做二手贷款业务的人很多,我记不清都有哪些人,会计对贷款金额进行把关,然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审批签字,在发放贷款支领单上签字,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作用,我没有收到过好处。

16、证人甄*证言:我记不清是谁给高*作的二手挖掘机贷款,我在这个公司工作有七八年了,贷款买车的人多,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会计师石*,出纳是薛*,她俩从我公司调走了,调哪去我不知道,2012年是她俩负责我们公司的财务。我们公司的会计、出纳在高*二手挖掘机贷款中,没有手续,是根据核实人员、核实高*的各种情况,报银行审批后,把车款打到公司账上,会计,出纳核实贷款数额,才把贷款打到贷款的车主卡上,我不知道别的情况。

17、证人石*证言:用二手车贷款的客户很多我记不清了都有谁了。出纳员是薛*,别的情况我不知道。

18、证人张*乙证言:刘**、刘**作二手挖掘机贷款我不知道,他们欠款时我才知道的。没有收到过好处费。

19、证人薛*证言:做二手挖掘机贷款的客户很多,时间也太长了,我实在记不清用二手挖掘机做贷款的客户都有谁了。客户贷款都是我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给客户的。客户给公司打的收条。我没有收到过好处。

20、北京至美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载明号码059××××2478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伪造产品;中国人**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载明号码为01271571、013669922、01683517、00666087、00334239、01369923、01369955系列增值税发票为伪造而成。

21、滦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载明刘**、高*、陈**等人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已提取。上述相关材料及冀东**限公司(庞*汽贸)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并证实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贷款的金额、还款的期限等情况:

第一份:2011年3月1日刘**在滦县与遵化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由刘**和吴**担保,购买二手小*挖掘机(口头协议二手小*挖掘机由客户自行购买)一台;贷款45万元由唐山市**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市支行借款给付,刘**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扣除先期应支付的还款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41900元,余下贷款408100元刘**以现金支票形式取走。正常还款本息共计474189.76元。

贷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载明: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共计41900元已先行扣除。

还款明细载明还款的时间、金额、票据号情况:2011.6.28还款52760元;2011.8.29还款15000元;10.7还款30000元;12.27还款1403000元;2012.3.26还款20000元;5.13还款60000元;7.2还款10000元。共计还款328060元。

中国**行贷款还款凭证、物**团扣划贷款明细载明2011.5.27-2012.9.26银行扣划物**团担保存款共计449988.69元。

第二份:2011年11月27日刘**在滦县与遵化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由刘**和崔**担保,购买二手日立牌挖掘机(口头协议二手挖掘机由客户自行购买)一台;贷款40万元由庞大汽**任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市支行借款给付。扣除先期应支付的还款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37100元,余下贷款362900元,其中132900元打入刘**中行账户,230000元打入曲*工行账户(其中给刘**交月租140300元,还刘**月租20000元、高*56700元、收取刘**滞纳金13000元)。正常还款本息共计433784.62元。

贷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载明: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共计37100元已先行扣除。

还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载明还款的时间、金额、票据号情况:2011.12.27还款20000元;2012.5.13还款35000元;10.6还款20000元。共计还款75000元。

中国**行贷款还款凭证、物**团扣划贷款明细载明2012.2.24-2013.12.26银行扣划汽**团担保存款共计417035.25元。

网银汇款凭证三张载*2011年12月26日两笔100000元、一笔30000元共计230000元分别打入曲*迁**工行账户。

第三份:2012年4月12日陈**在滦县与唐山市**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合同期限2年,由高*、黄**担保,购买二手日立挖掘机一台,车辆评估价86万元,贷款43万元由庞大汽**限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行**建设路支行借款给付,陈**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车辆进行抵押,并经唐山市冀**场有限公司进行二手车转移登记。扣除先期应支付的还款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55300元,余下贷款374700元打入陈**农行卡中。

贷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载明: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共计55300元已先行收取扣除。

收款收据载明还款的时间、金额、票据号情况:2012.10.3还款39200元;2013.2.23还款30000元。共计还款69200元。

中国**行贷款还款凭证、物**团扣划贷款明细载明2012.6.-2013.8.28银行扣划汽**团担保存款共计276014.42元。未到期还款175633.08元。

第四份:2011年11月27日高*在滦县与其所属遵化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购买龙工装载机一台,车价300000元;先期交纳首付款贷款、还款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111600元,贷款210000元由庞大汽**任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遵化市支行借款给付。正常还款本息共计225698.20元。

贷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载明:首付款、保证金、印花税等各项费用共计111600元已先行交纳。

还款明细及收款收据载明还款的时间、金额、票据号情况:2011.6.28还款18800元;2011.10.7还款10000元;12.27还款56700元;2012.5.13还款18300元。共计还款103800元。

中国**行贷款还款凭证、物**团扣划贷款明细载明2011.5.27-2013.4.27银行扣划物**团担保存款共计217272.82元。

22、冀东**限公司报案材料及滦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案件的来源:2012年10月10日接报案报案内容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1108.26元。

23、滦县公安局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载明:经立案侦查,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高*、刘**分别于2013年3月27日、6月6日被抓获归案,刘**6月7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24、情况说明载明刘**、黄**、吴**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

25、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6、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经查,遵化市**询有限公司现已不存在,原该公司工作人员均无法联系,没有查询到高*的还款情况。

27、中国农业**唐山分公司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刘**在2012年5月13日用pos机消费110000元,但是无法查询到具体消费去向,pos机编号为102040304150170.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刘**、陈**2011年3月22日月还款收据四张,金额共计50000元。

高*2012年3月26日还款收据,金额共计1万元。

中**银行金融借记卡明细对账单1张,中**银行综合应用系统429A借记卡明细查询单1张,银行卡号是:62×××16,金额共计11万元。

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各一份。

刘**、高*虚构买卖挖掘机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发票、合格证虚构自己进行二手车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并由冀东**公司担保的事实有书证发票、合格证及其鉴定结论,本人供述,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外分期付款购买装载机系诈骗行为的持续,本身没有履行能力,拆东墙补西墙,明知财物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仍将财物抵顶他人,致使财物下落不明。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关于“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和“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定。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对被告人高*的辩解因其在侦查阶段就每次犯罪的过程均作出了明确的供述,且与刘**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印证,其对贷款的具体数额、去向基于与刘**的特定关系可能不一定知情或者过问,但其在其母亲的授意、指使之下明知为贷款,仍抄录车架号,带领相关业务人员指认、核实虚假标的物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其与刘**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解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交的刘**、陈**二人的50000元收款收据因与刘**、高*或其他担保人名称不符,不足以证实二人代交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交的关于高*于2012年3月26日还款10000元收款收据,因被害方可以查询到10000元还款记录,故予以认定。对辩护人提交的关于被告人刘**用pos机还款110000元记录,因用pos机消费,唐**业银行不能查询到具体消费去向,被害方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在2012年5月13日并没有收到过110000元还款,用的pos机编号并不是被害方的pos机,辩护人不能提交关于消费110000元的相关票据,故不能认定。对辩护人提交的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这并不能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不能否认被告人高*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同其母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高*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对犯罪的具体细节、过程不能如实供认,且对被害人的损失未予退赔,其认罪悔罪程度不高,应酌情从重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庞大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庞大集团相关联公司不是受害人,它们及其业务人员是真实情况的知情人,也是造假行为的参与人,不存在骗与被骗的关系,不宜对被告人以犯罪论处,应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辩护意见,虽然不能排除相关业务人员出于个人私利,甚至收取好处费,违反公司规定违规操作的事实,但是否应予追究,承担何种责任,应由公司内部处理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但并不能否定刘**、高*诈骗的事实,故对被告人不宜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大军这次属自首的意见因属同种罪行,应属坦白;装载机这次不能以犯罪论处,属正常的业务交易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系利用骗取的贷款购买,且明知财物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仍将财物抵顶他人,致使财物下落不明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此点意见不予采纳;事实不清、数额不详的辩护意见因书证已详细载明贷款、还款的具体情况,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第一次高*帮对于第一次高*帮助母亲抄挖掘机信息,高*不知情,不能以犯罪行为算高*身上,应认定为高*当时知情,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属从犯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二、由被告人高*退赔遵化市**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51140元;退赔唐山市**售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5500元。

上述退赔款项及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和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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