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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经事先预谋,以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谎称离婚时分割给其前妻的唐山**区硕秋园505楼2单元402室系自己所有,骗取杨**的信任,以该房产作抵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2014年4月18日向杨**借款人民币182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人田*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等后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岳*、郑*、杨**的证言、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收条、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二、追缴或责令被告人田*退赔人民币182000元,发还被害人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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