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龚**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字(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龚*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龚*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5月初,让毕*联系滦县庞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贷款购买汽车事宜。毕*联系银**司副经理王*,王*将此业务介绍给庞大**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业公司)。乐业公司委托银**司做这笔业务。

在签订合同前,被告人李**提供他及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人龚**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证、房产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其中被告人李**伪造了他本人及龚**的假房本、假的奶厂银行流水,被告人龚**提供虚假的门店,致使银**司核实人员李**、蔡*做出李**具有贷款购车能力,担保人龚**具有担保能力的报告。

2014年5月20日乐**司与被告人李**在滦县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由被告人龚**提供担保,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承租了保时捷汽车一辆(型号:凯宴B52995CC越野车,进口证明书号:XIX4207866,发动机号:CJT195910,车架号:WP1AG2920ELA26487)。车辆总租金1590000元,履约保证金477000元,其余车款1113000元由乐**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滦县支行借款给付。

贷款按合同规定打入庞大乐业公司。被告人李**向银**司交付100000元如期还款保证金后,公司扣除被告人李**应交费用,将1081063元打入被告人李**在中国银**滦县支行账户。

被告人李**收到贷款后,并未购车,将车款支出并挥霍。因被告人李**没有购买汽车,无法提交所购车辆的原件手续,致使中国银**滦县支行从乐业公司账户中将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122582.93元全部划走。

被告人李**、龚**共骗取乐**司981063元。被告人李**被抓后其家人积极筹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全部挽回。得到乐**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签订合同,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李**通过朋友毕*找到滦县庞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副经理王*,欲行贷款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王*遂将此业务介绍给庞大**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司)。后乐**司委托银**司代为办理这笔业务。之后被告人李**提供了伪造的房产证明、奶厂银行流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他本人及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人龚**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并将仅交付定金10000元的保时捷轿车及车架号的照片提交了银**司。被告人龚**亦提供了虚假的门店及收入证明。致使银**司核实人员李**、蔡*做出李**具有贷款购车能力,担保人龚**具有担保能力的报告。2014年5月20日乐**司与被告人李**、龚**分别签订了出卖方为李**、购买方为乐**司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出租方为乐**司、承租方为李**、担保方为龚**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方为李**、担保方乐**司、反担保方***的《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李**将自己的保时捷汽车一辆(型号:凯宴B52995CC越野车,进口证明书号:XIX4207866,发动机号:CJT195910,车架号:WP1AG2920ELA26487)以159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乐**司。乐**司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再行出租给被告人李**,并由龚**提供担保,总租金1590000元,第一期租金1113000元由被告人李**从中国银**滦县支行借款给付,第二期租金477000元在36个月租期届满给付。李**向乐**司交纳100000元如期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5000元。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李**、乐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滦县支行签订了1113000元的个人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5月29日贷款按合同规定打入庞大乐业公司账户。**公司扣除被告人李**应交费用后,将1081063元打入被告人李**在中国银**滦县支行账户。

被告人李**收到贷款后,并未购车,将车款支出进行偿还个人欠款或挥霍。因被告人李**未实际购买汽车,无法提交所购车辆的原件手续,中国银**滦县支行遂从乐业公司账户中将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122582.93元全部划走。

经乐**司催缴,被告人李**只还款90000元、他人代为还款180000元,共骗取乐**司711063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李**被抓获归案,龚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主动到滦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被抓后其家人积极筹款,给乐**司造成的损失全部挽回并得到乐**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供述:我早就想买保时捷车。在今年的五月份,因为毕*认识“十通”公司,也就是庞大银龙汽**限公司,他从那里买过车贷过款,我就找毕*让他去说的,说提供啥手续,我就提供啥手续,下款好快点。当时要的手续,我提供的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本、大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大票是后提供的。当时我送“十通”公司的,交给的一个女的,不知道叫啥。他们核实时我说的是住在滦县新城晨光里,这个房子是我朋友张*甲租的,是假的。公司核实的来两个人,一个我认识叫李*甲,另一个不认识的。他们问我在哪上班,我说在承德铁矿,我们往外拉矿石,还和我要房本,我说没在这里,明天、后天给你们送公司去,问我收入,我说一个月十来万块钱。问我能还贷款不能,我说能,别的没问啥,后他们就走了。他们核实后,我就去唐山做的假房本,是打的电线杆上的办假证的电话联系的,我取回来的,办了两个本,一个是我的名字,另一个是龚**的名字,是我送公司去的,当时不是交给了王*了,就是交给头一次送身份证、户口本的那个女的了。我把房本送去以后,我们就去“十通”公司签的合同,一个是《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一个是《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一个是《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就在“十通”公司签了这三份合同。当时这三份合同什么内容我没细看,字是我签的。当时我没有保时捷车。从“十通”公司签合同后,我们又到银行签合同,把银行的合同签完后,我就等着放贷款了,他们要提供的手续我都提供了,大票也是从唐山做来的假的,也是电话联系做的。贷款下来后,“十通”公司的让我交了十万元钱保证金,就把贷款给我放下来了,给我打款的卡是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的,卡号我不知道。贷款放了一百零几万,毕*该王*十八万,王*就从我贷款中扣了十八万,我找王*,但我打电话也不接,发短信不回,我就将我贷的款支出来花。有两个来月就将款支清了。我记不清我支了多少笔贷款了,就记得最后一笔支的六十一万元,是从滦县新城中**行支的现金。这六十一万元我还三哥赌账不到三十万,花十万办信誉卡,在东安打游戏输十二、三万,剩下的都花了。后来公司的就和我要车的手续,我本来就没车,就没有车的真手续,没法给他们。后来“十通”公司的李经理就找我,让我还款,我答应还款,我就将毕*欠王*十八万,从我这扣的事跟李经理说了。当时我有一万多就还了,李经理说十万保证金算我还了。

开始我答应找二十万,没有找到,找了九万元,交给“十通”公司了,“十通”公司的王*和我签了个协议,主要内容是李**欠公司的钱八十多万,还九万,在两年之内还清,每月必须还两万,年底多交一部分,以前的合同中止,以新的合同执行。是王*签的字,盖的公章。我不知道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是否知道这事,我也说不好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到昨天,李*甲给我打电话,说王*的那十八万块钱给我还了,让我签字。龚*甲是我的担保人,他跟车跑车呢。龚*甲提供的手续有身份证、户口本、房本、经济来源证明。房本、经济来源证明都是我做的,经济来源证明的章是我找刻字的刻的,章上的“聪聪”是我编的。保时捷车的照片、架号是我找的毕*交的钱,交给保时捷车店了,照片、车架号发到我手机上,是微信发的,我送公司去的。还有个奶厂的经济来源证明,是我提交的,我做的假的,还有进出账流水,也是我做的假的。

我就惦着买保时捷车,办透支卡,能倒着还,车就白开。我当时交“十通”公司的十万元保证金是和张**的。是他去“十通”公司给我交的,贷款下来后,我就用贷的款还他了。奶厂的章是我刻的,内容是“大岭**公司”,我刻的章都是从东安*边公路西侧写着刻章的那刻的,记不清刻了几个了。我找毕*交到保时捷店一万元,我不知道谁去交的,照片和车架号是卖保时捷的给我发的,我就去唐山电话联系的办证的,他们给我做了,拿回来给公司了。龚*甲是毕*给我找的担保人,核实龚*甲时我没去,龚*甲没有修理部,我说不好他是否有担保能力。我办透支卡是去北京办的,共给对方十万元,卡是否办下来我不知道,对方说下来给我电话。我不知道对方叫什么,没有给我联系方法。

2.被告人龚**供述: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毕*找到我,问我能不能用我的那个汽修部给李**做个担保,李**和毕*都是我的朋友,平时也有些往来,我曾向毕*吹牛说我们庄的汽修部是我开的,所以他就找到我给李**贷款做担保,虽然我并没有这个汽修部,出于好面子,不好推辞,想到李**在承德开矿应该有能力还贷款,就答应他了。我把我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一些东西交给毕*,由他交给的李**,后来是李**做的假房本啥的,这些我都没有参与,是听李**说的。后来滦县“十通”公司业务员到龚庄找到我,问这个汽修部是不是我的,我都承认是,他们就给我照了像。之后我与李**到“十通”公司签订了贷款啥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我不清楚,当时也没细看,就知道是李**贷款,我给他做担保,签完合同就没有我啥事了。啥时候下来的贷款,一共贷了多少我都不清楚,李**也没跟我说过。李**什么好处也没给我,就是给朋友帮个忙。

3.证人米*(庞大法规部副主任)证言:在2014年5月20日,李**和龚**来到我们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还有《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由龚**提供担保,以售后回租形式从我公司承租保时捷汽车一辆,车的型号凯宴B52995CC越野车,进口证明书号:XIX4207866,发动机号:CJT195910,车架号:WP1AG2920ELA26487。车的总价款是159万元,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是477000元,由我公司为其担保从中国银**滦县支行给付1113000元。贷款由李**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在做业务时,李**、龚**向我们提供了房产证、收入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文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供的是复印件,收入证明、房产证是原件,房产证复印后拿走了原件。当时贷款发放给李**后,我们要李**提供车辆的登记证书、发票原件还有合格证等手续,李**迟迟不提交,导致李**的全部贷款被中国银**滦县支行从我公司扣回,本息合计1122582.93元,其中利息是9582.93元。李**拿到贷款后拒绝还款至今。我公司委托庞**团下属的滦县**售公司对李**、龚**提供的房产证、收入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去查证,发现他们提供的均为伪造的,李**根本没有购买前边说的保时捷汽车。所以我公司认为李**、龚**前期已捏造购车的事实伪造房产证、收入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文件骗取我公司信任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并且骗取我公司为其向中国银**滦县支行贷款提供担保。李**收到贷款后拒绝还款,故意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122582.93元,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这笔业务是我们公司委托庞**团下属的滦县庞大**有限公司做的,我前边说的也是这个公司,当时做业务的是王*、李**、蔡*。

4.证人王*(原银**司副经理)证言:在今年五月初的一天,我公司的一个老客户毕*到公司来找我,说滦县小马庄的李**想做个保时捷的业务,想通过我公司做贷款。我就把这笔业务介绍给了庞大**限公司,他们公司给我公司发了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我公司对李**进行调查核实,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公司就接下了这一业务,派业务员蔡*、李*甲对李**及担保人龚**进行家访。当时我问毕*这个李**是干啥的,能还起贷款吗,他说肯定能,我就让他转告李**,给我们公司提供他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证明、房产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他说李**开的是黑矿,没有正式手续提供不了月收入的流水账,家里奶厂的银行流水可以提供,我说是够月还款的两倍就可以。过了几天,毕*就把这些东西拿来了,他说李**在承德矿上呢,没在家,由他把这些需要的东西送来了,当时就是缺少李**和龚**的房产证,说过两天送来,后来还是毕*把这两个房产证的原件送到公司,我看是红皮的原件,也没有怀疑就让业务员复印后将原件交还毕*了。根据毕*提供的相关材料,由我公司业务员对李**及龚**进行调查核实,由他们二人填写的核实报告内容上看符合我公司规定及银行贷款条件,我公司就将这些东西提交庞大**限公司,该公司根据这些材料与李**、龚**签订《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合同的大体内容为庞大**限公司以售后回租形式先从李**手中买保时捷一辆,再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给李**,庞大**限公司担保,从中国银**滦县支行为李**贷款共1113000元,龚**为李**租车提供担保。李**的总租金为159万元,除履约保证金477000元外,从银行贷的1113000元分36期按时向银行还款。我们无需见到李**自有的车,因为合同规定,该车只是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实际占有和保管并没有发生改变,李**无需向我方交付此车,同样我们也不用再向他交付此车,只要他能提交该车的相关文件,即可签订合同。车的相关文件是一个叫刘**的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到公司业务员的邮箱里的,提交的有车辆的照片,车架号的照片,货物进口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这个刘**据毕*介绍是唐**捷店的业务员,这个店是北京保利**有限公司的分店,银行通过这些文件就可以审批贷款了。另外李**在5月20日签的确认函中也已确认从北京保利**有限公司购买了保时捷车,并确认我公司已将应支付给他159万中的108.1063万元支付给他,余款587937元做为首期租赁款交付给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的业务员带着相关材料,领着李**到中国银**订银行的贷款合同。没过几天,银行就将贷款按合同约定打入庞大**限公司账户,公司扣除李**应交的费用,将108.1063万元打入李**在中国**支行的账户。按银行规定,在银行放款后,需要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车辆的购买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购置附加税副本的复印件以及行驶证复印件,我们就给李**打电话催要这些东西,他先说没时间办理,后来干脆不接电话,我们就找毕*让他帮着催要。后来李**在与李*乙经理通电话时说他根本就没有车,提交的相关材料都是假的,我们才知道上当受骗了,我们对李**提交的银行流水及房产证都进行了核实,发现都是假的。

另外我曾经借给毕*二十万元钱,当时李**这笔贷款放下来后,毕*说李**欠他十八万元,让我从李**卡中扣下十八万元算是先还我的账,我问李**是否同意,他说已经和李**说好了。李**的卡是毕*交给我的,当时他说李**在矿上下不来,让他把卡转交给公司从中扣除应支付公司的费用,他给我卡时还不知道密码,是他问过李**后将密码发到我手机里的。我就从卡中扣出了十八万元,事后觉得还是不妥,就主动向公司领导交代了这件事,并将这十八万元上交了公司。另外还有两笔款,一笔是二百元的上照费,是从卡中扣除的,还有一笔十万元的如期还款保证金,是李**交的现金。

李**这个事出了后,我们多次找李**让他还款,开始他答应还二、三十万。2014年8月5日下午李**就到公司来了,见面后他提出先签个协议再还钱,为了给公司减少损失,我就答应签协议了,内容是李**欠车款,两年之内还清,每月还款不少于两万元本金,以前签订的合同终止,按新协议执行,协议上盖的是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样收回了现金九万元,给他开了还款收据。因为前期李**是和庞大乐业签订的合同,我是庞大银龙公司的人,而且庞大乐业公司在李**融资租赁这项业务已经终止对我们公司的授权委托,我给他盖的合同专用章也是没有备案的,所以我认为我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5.证人李*甲(银**司业务员)证言:李**的业务是庞大乐业公司委托我们公司做的。今年五月份前后,公司通知我和蔡*对租车人李**和担保人龚**进行核实,我们就携带着他们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复印件去核实。先给李**打的电话,李**说在滦县新城晨光里二号楼等我们,我们到晨光里二号楼见到李**后,带我们到他家,他家住的是1门301室,当时他们三口子在家,他和他媳妇还有一个孩子,我们对他的情况进行核实,将他住的楼房及住室进行了拍照,对他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进行核对,他提供的复印件和他拿出来的原件相符,我们就让他拿出现住的房子的房产证,他说在承德开矿,没在新城,房产证都在老家呢,明天送公司去。我们问他有几套房子,他说团结里还有一套房子,我们又问他的收入情况,他说在承德开矿,没有手续,在老家还有奶厂,矿上每个月有4、5万左右的收入,奶厂每个月有7.5万左右收入,并且提供了奶厂在银行开户的流水账,是他的户头,我们没有到信用社去查流水,因为银行流水只有本人才能打出来。收入情况和住的情况问清后,对承租人的核实就结束了。接着我们就去对担保人进行核实,是毕*带着去的,开始毕*说找了个养牛的,我说这样的不中,必须得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后来毕*问我开修理部的中不中,我说这样的中,之后毕*就带我们到古冶区卑家店乡龚庄村的“聪*修理部”,龚**在门口等我们,他说修理部是他的,修的都是当地的车辆,每个月收入两三万没问题。我们对修理部进行了拍照,他说修理部邻居就是他家,我们对房子也拍照了,我们向他要房产证时,他说在新城买楼了,说提供楼房的房产证,明后天和李**的一起送公司去,对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核对后,与他提供的复印件相符,这样对担保人的核对就结束了。我们核实后,毕*将李**和龚**的房产证送到公司,我们看到复印件,我们公司的人员说是大红本复印的,所以我们认为就是真实的,之后我们填写了核实报告,交公司领导审阅签字后,我的任务就完成了。听说贷款放下来以后,对车上照的事我打电话催李**多次,他总是说在矿上或在哪里的,总说过两天就去,他也没有办,以后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后就听说李**提供的是假手续。

我和蔡*核实完后,我们俩在一起说过,觉得这笔业务没有忒大把握,因为这是王*经理的业务,回来以后我找过王*经理,说这笔业务做着没有把握,当时王*说没事,做吧,出事有我呢,跟你们核实有啥关系,因为她是经理,还让做,所以我们明知有风险,也照常做了。

6.证人蔡*的证言与李*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李*乙(银**司经理)证言:关于李**这笔业务我是在出了问题之后才听王*汇报时知道的。我一边严令王*等人采取措施,查明真相,尽量挽回公司损失,一边向上层领导汇报,请求指示。没过几天,李**打电话到我的手机上,他直言不讳的承认,保时捷他并没有买,提供的手续也都是假的。在2014年8月5日,经王*手收了李**9万元现款,这件事是事后王*跟我说的,还说与李**签订了一个协议,写明剩余的款项两年还清。因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早就在七月底就给我们公司发了终止授权通知书,我们已经无权再办理此项业务了,所以我因此事批评了王*,王*说她用的是自己刻来的没有经工商局注册的章,之所以与李**签协议,是因为她知道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8.证人刘*甲证言:我是滦县庞大**有限公司职员,主要负责消费贷款业务。2014年5月初,我们公司副经理王*领着一个叫毕*的人找到我,说他们要做消费贷款,让我给他一份手续,毕*是我们公司的老客户我也认识,就给了他一套贷款购车所需的手续,由他带回去填写好内容后,盖上相关单位的章再交还给我,以便我组卷和进一步的核实工作。这套手续有资信调查表、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等材料。过了几天后,毕*把这些材料送来了,我一看不是毕*贷款,而是叫李**的人贷款,龚**的担保人,之后我就按公司规定下单子给核实人员李**和蔡*,由他们去调查核实。当时李**和龚**都没有提供房本,后来房本也是由毕*送来的,当时王*也在场,是她带着毕*过去的,毕*拿来的是两个红皮的房产证,说是李**和龚**的,王*看了看递给我让我去将其复印留底,这些材料收集齐了之后我就组卷,通知李**、龚**到公司签订合同,他们俩全都来了,先是在我们公司签的字,之后我带着他们去的中国**支行签的贷款合同,都是他们本人签的。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李**和龚**。银行放贷款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材料及手续外,银行还要求提供所购车辆的照片、车架号以及合格证复印件,因为保时捷是进口车只有货物进口证明书,这个可以替代合格证,当时毕*交的这些材料及照片看不清楚,我就找毕*,他说用电子邮箱传个电子版的肯定清楚,他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是唐山开平保时捷四S店的,我与他们联系后,对方告诉我是毕*与他们店里联系的,说是李**购车还让我给他发了李**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他将我所需的照片发给了我。我当时不知道对方叫什么,后来听公司的人说叫刘*乙。所有手续及材料齐全了之后银行就可以放款了,是放给庞大**限公司,然后由乐**司放给我们公司或放给贷款人。但是乐**司要求先提交购车发票,而唐山四S店里坚持先交款后给开发票,最后李**用全款买了车,毕*用传真发给我的发票,他还说过两天把原件给我送来,结果到现在也没有送来,收到发票后我向王*、李**等人做了汇报,之后就把款放给李**了。

9.证人毕*证言:在2014年的四月份,李**找我说想买汽车,让我给他介绍给卖车的地方,他说想买个好点的。我说我的车是从庞大的滦县十通公司做的贷款着,他说让我从十通公司问问,过了几天我就带着李**去滦县十通公司找的王*经理。我说我同学想买车从这里做贷款,王*说行。这样我们就回来了。到了四月底,李**打电话找我,让我给十通带点东西,我们在新城东安东面的马路上见的面,李**说他出门,给我几张纸,说是银行流水,让我给他带十通公司去,说完他就走了。我就去十通公司,将李**给我的银行流水交给了业务员了。到五月初,我去龚庄的修理部去加玻璃水时,看到十通公司的李*甲和李**、龚**一起去的,他们到修理部那里照张相,后李*甲就走了,然后李**和龚**也走了,后听说是核实的。到五月底,王*找我要钱,我就找李**要钱,李**说钱下来给我,后来我就跟王*说李**的钱下来了给她,李**的钱下来后,王*就扣去了十八万元。李**就打电话问我钱少了,是不是十通的扣走了。我就问王*是不是把钱扣走了,她就说:“你不是说钱下来了还我吗?”我说是。后来李**找王*,王*始终在出差。到最后是在李*乙的办公室,十通公司的李*乙经理、王*经理、我和李**还有李*甲,我们理论这十八万元钱,王*问我欠了她多少钱,我说欠十八万元,我问李**欠我多少钱,李**说欠二十万元钱,当时说开了,王*从李**那里扣的钱,算我还王*的钱,李**没有异议。

我除了给十通公司送银行流水外,没送过别的。王**的李**的钱是从李**的贷款卡里扣的,卡**在王*手里的我不清楚。李**的担保人不是我找的。当时李**说要买保时捷车,是我打电话联系的,联系后让交定金,李**让我替他交的。当时我让我的朋友龚**去交的定金,交了一万元。过了几天李**就将钱给我了。当时我朋友去交定金时写的我的名字,后来李**知道后又换回李**的名字。

10.证人刘*乙证言:我在唐山燕**务有限公司任销售顾问,我们公司经营保时捷汽车。2014年5月8号,我们公司前台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叫毕*,说是要从我们公司购买一台保时捷凯宴轿车,5月19日我公司来了一名顾客说是毕*的朋友,受其委托到我公司交定金一万元,订购保时捷车。因为我公司规定定金不少于30万元,对方保证月底前肯定提车,并约定不提车定金不退,他还说定下车后就去银行贷款,用不了几天就能放下来,我们就收下了他的定金。后来我给毕*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来提车,怎么开票,他说户头写李**,他是给李**帮忙买车。我就向他提出要李**的身份证等手续,他说传给我,后来我接到了庞大公司的电话,问我们公司是否卖保时捷车,又问李**是否交了定金,我们给予肯定答复后他们要求我们给提供所订车的照片、车架号的照片,还有该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他们这一要求并不违反我们公司规定,我们就把照片通过电子邮箱传了过去,同时他们公司为我们公司提供了李**的身份证明。后来李**和毕*也没有来提车,我们也联系不上他们,定金还在我公司的账上,这台车现在还一直在我们库房中,发动机号:CJT195910,车架号:WP1AG2920ELA26487。收定金时开了收据,有收款结算单。

11.证人李*丙证言:我在龚*开了一个小修理部,我们庄就我这一个修汽车的,有营业执照,房子是租的龚小东的,和聪*无关。我知道龚*有个叫龚**的人,但不熟,他没在我这打过工,也没在我这修过车,也没有找过我说用这个修理部照相啥的。修理部北边挨着的房子是一对老夫妻的,应该跟龚**没啥关系。

12.证人龚*乙证言:庄*人也叫我龚**,我在庄*的街上有一门市房租给李**开了个小*修理部。我的门市房没有房产证。我不认识龚*甲,与他没有任何瓜葛。

13.证人李*丁证言:李**是我的儿子,他没啥经济来源,都是我给他们花的。他骗钱的事我不知道,他骗的钱干啥花了我也不知道,没往家里拿过一分钱。我们这有个大领养殖场,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李**没在大领养殖场打过工。他给庞大公司造成的损失我都替他还上了,希望对他从轻处理。

14.证人张*甲证言:我在滦县新城晨光里西门301租的房子,李**我们是朋友,李**买车不买车我不知道。2014年5月初前后,当时我头痛,李**他们一家三口到我租的房子来看我,呆会后他们就在大厅呆着,我就在里边住室躺着没出来,外边来人我也没出来,不知道是谁来过,时间不长就走了。

15.证人张*乙证言:在2014年5月底的一天,李**打电话给我说是要买保时捷车差十万块钱,让我先给他垫上,我就按他的要求到滦县十通公司给他交了十万块钱,他说贷款下来就还我,没过几天他就还了我。

16.龚**证明材料一份载明:其在2014年5月17日曾为毕*在唐山开平保时捷店交过一万元订车款,订车人填写的是毕*。

17.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载明:李**从中**行滦县支行贷款1113000元,银行从我公司扣划款项1122582.93元(含9582.93元的利息)。李**向我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00元、上照费200元、如期还款保证金10万元、还款9万元,由王*代为退款18万元。合计375200元,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为747382.93元,现李**已经将该损失全部退赔。

18.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载明:1、询问笔录中的“龚**”与证明材料中的“龚海坡”系同一人。2、本案中最初想找的担保人(养牛的)因其地址、姓名不详,查找不到此人。

19.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滦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载明案件的来源及破案过程情况。

20.滦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载明李**、龚**等人签订的《租赁物买卖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中国**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已提取。上述相关材料主要载明并证实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贷款的金额、还款的期限、金额等情况。

《租赁物买卖买卖合同》载明出卖方为李**,购买方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标的物为保时捷车一辆,单价1590000元。

《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中国**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载明出租方为庞大**限公司,承租方为李**,担保方为龚**,租赁物为保时捷车一辆。车辆总租金为159万元,扣除履约保证金477000元,李**从中**行滦县支行贷款1113000元,由庞大**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庞大**限公司账户。庞大**限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1081063元打入李**账户。

中**行贷款还款凭证载明中**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李洋洋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22582.93元。

滦县庞**有限公司收款收据载**曾交纳上照费200元,履约保证金5000元,手续费15900元、核实费500元、印花税136元、留购款1元、如期还款保证金100000元,还款270000元。

21.唐山燕**务有限公司收款结算单一份证实2014年5月17日收毕*订车款10000元。

22.营业执照一份证实古冶区卑家店小*微型汽车配件门市的经营者为李**。

23.协议书一份证实龚庄村集市边侧建筑临时商品街用房使用权归龚某乙所有。

24.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滦县新城晨光里2-3-301房屋为张*甲所租,出租人为杨*。

25.滦县房产管理交易所证明一份证实:滦县公安局提供的滦私房权证新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倪**,第22576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张艳斌。滦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条形章及圆章为我所曾用过的业务章。

26.滦县小马庄信用社证明一份证实:滦县公安局提供的账号62×××86,户名李**(2013-11-1至2014-5-9)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经查其字体、格式均与我社打印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不符,以上对账单非我所打印,该对账单所提示的账号非我社所开账户,该对账单上所盖印章与我社印章经折角验印比对不相符。

27.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发票代码111001322011,发票号码000××××2619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于2013年12月12日发售给北京保利**有限公司。

28.北京保利星徽证明及相关购车手续证实2013年12月28日开具购车发票一张(发票代码111001322011,发票号码000××××2619)购车人为赵**,实际付款人为陈**。

29.滦县农村信用联社古马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开卡申请等材料证实卡号62×××86的开户人为王**。

30.中**行滦县支行交易明细清单、开户申请复印件证实:李**62×××07银行卡内资金明细情况。

31.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谅解书二份证实李**及家属对涉案款已全部退赔,该公司对李**、龚**二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罚。

3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龚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主动到滦县公安局投案。

33.户籍证明信证实二被告人李**、龚**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举证、质证,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票据和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龚**明知被告人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仍积极帮助提供虚假担保;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龚*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上述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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