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丰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聂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表扬2次、记功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