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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了(2005)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00元。此案上诉后,于2005年8月12日经本院以(2005)唐*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1个月。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东分局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记功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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