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8)滦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监**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4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后,又曾受记功2次,表扬4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