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青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案上诉后,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3)秦刑终字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记功奖励2次,记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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