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8日以(2013)唐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东分局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记功2次,记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26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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