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赵**犯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190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板**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115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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