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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2年2月23日在中国农业**曲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农行金穗贷记卡。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多次以该卡透支人民币共计12690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仍不还款,且变更联系方式、住址未通知该银行。截止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欠本金12690元、滞纳金及利息2061.96元,本息合计14751.96元。被告人李*被抓获后其家人代为归还全部本金、滞纳金及利息。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李*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2年2月23日在中国农业**曲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农行金穗贷记卡。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多次以该卡透支人民币共计12690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仍不还款,且变更联系方式、住址未通知该银行。截止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欠本金12690元、滞纳金及利息2061.96元,本息合计14751.96元。被告人李*被抓获后其家人代为归还全部本金、滞纳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申请、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透支及催收情况报告、信用卡交易流水账单、中**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曲阳县公安局下河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催收逾期三个月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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