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孙*以其身患××、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孙*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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