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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岳**、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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