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喻*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巴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撤回上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