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非法经营、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雅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上诉,2012年11月13日四川**民法院以(2012)川刑终字第6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雅*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李**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刑一年。

刑期至2027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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