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谢**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通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巴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谢**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30日裁定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中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谢**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31.7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谢**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谢**的个人总结,对罪犯谢**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其劳动改造的具体表现,可以减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2011年11月21日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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