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光华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7月31日经四川省**民法院以(2012)眉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经从四川省**民法院以(2014)眉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四**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四**州监狱认为,罪犯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