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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张*玩忽职守、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玩忽职守罪、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于2011年12月23日起至案发前任迁安市某种畜禽管理站站长,被告人张**经营迁安市某养殖场的个体工商户。

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迁安市某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迁安市某服务中心种畜禽管理站负责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2013年、2014年迁安市某服务中心与迁安市某养殖场签订了《迁安市生猪常温精液供应合同》二份,合同约定:2013年迁安市某养殖场供应生猪常温精液不少于6万份;2014年迁安市某养殖场供应生猪常温精液不少于8万份。精液品种为杜洛克、大白、长白,迁安市某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以每份精液人民币10元的标准给迁安市某养殖场拨付补贴资金。2013年度和2014年度,被告人张*向迁安市某服务中心共上报供精14万份,每份猪精补贴人民币10元,共领取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140万元。

其中,2013年度、2014年度被告人张*共向迁安市某服务中心种畜禽管理站供送猪精40916份,实际供给配种员猪精21654份,该厂繁殖工陈*实际向散户供精1575份,实际合计供精64145份。被告人张*自己或安排他人虚开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人工授精登记单(供精三联单)共75855份,并将上述虚开的供精三联单全部上报给迁安市某服务中心用于领取专项补贴资金。被告人宋*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查核对被告人张*2013年度和2014年度所开具并上报的供精三联单,并将其全部做为拨付专项补贴资金的凭据。

综上,2013年度和2014年度,被告人张*采取虚开供精三联单的手段,共计骗取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人民币750000余元。被告人宋*玩忽职守造成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损失人民币75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已将赃款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宋*身份证明文件、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人工授精登记单、迁安市某服务中心证明、迁安**委员会文件、迁安市某服务中心文件、种畜禽管理站职责及分工、迁安市生猪常温精液定向采购议标文件、迁安市生猪常温精液供应合同书、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检查验收表、关于迁安市某养殖场2013年、2014年自卖种公猪精液统计情况说明、迁安市某服务中心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收取记录表、记账凭证、迁安**付中心自有资金报账审核单、唐山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迁**政局关于下达支农资金指标的通知、201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情况核对验收单、迁安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发放管理办法等、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说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作为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玩忽职守罪、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案发后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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