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了(2013)房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曹**退赔人民币十万零五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北京**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曹**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管教所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7月获得所嘉奖奖励,根据曹**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管教所建议对曹**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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