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3)延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北京市**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刘**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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