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吴**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李**、赵*;被害人武*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证人徐×、马**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吴*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