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上诉,经四川**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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