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江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