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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非法经营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青羊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成都**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西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49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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