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忠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余仁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仁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和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仁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