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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麻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刑罚执行机关广东阳江监狱移送至本院的关于罪犯林*的收支及消费台账显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屡有顾送款,其中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有顾送款人民币7000元,截至2015年7月15日,其账户余额有4161元,但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只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屡有顾送款,但却不积极履行罚金,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广东阳江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不予减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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