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辛世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