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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罪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月平均消费为445元,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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