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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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