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静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自2008年5月起,虚构其在广**资集团工作,能够利用特殊渠道代某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车辆的事实,收取他人预付的购车款,约定数月后交车,后将购车款用于赌博、借贷、个人及家庭消费、补贴前期购车的差价,交车期限届满后通过正常渠道以市场价格代某汽车交付给购买者,并向他人隐瞒其高买低卖的真相,以此营造其确有渠道购买特价汽车的假象,骗取更多的人向其订购汽车。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潘**与刘**等36名被害人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潘为被害人代某汽车,折扣为市场价的6折至8.5折不等,被害人将全额购车款预付给潘,潘于数月后交车。潘**骗取上述36名被害人共计83779686.2元购车款后,将钱主要用于购买其它履行期限已届满的购车协议所涉汽车交付给购车者,导致无法为被害人购车或者归还购车款。为弥补因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代他人购车而造成的资金亏空,潘**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于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多次向被害人谭**借款,骗取了谭**8595487元无法归还;于2014年5月至6月,以合作集资代某代销汽车为名,以丰厚利润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袁**2750000元、黎*甲4334400元、陈**100000元无法归还。2014年8月12日,潘**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潘**的供述,证人赖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等人的陈述,协议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庭上,被告人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于本案诈骗数据,应以被害人支付的全部购车款减去潘**供给各被害人的汽车以市场零售价计算的数额,再减去潘**以送礼方式送给各被害人的油卡、礼品及请吃费用,从而得出本案犯罪金额;2、潘**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请求对潘**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自2008年5月起,虚构其在广**资集团工作,能够利用特殊渠道代购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车辆的事实,收取他人预付的购车款,约定数月后交车,后将购车款用于赌博、借贷、个人及家庭消费、补贴前期购车的差价,交车期限届满后通过正常渠道以市场价格代购汽车交付给购买者,并向他人隐瞒其高买低卖的真相,以此营造其确有渠道购买特价汽车的假象。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潘**以上述方式骗取刘**等36名被害人购车款共计约82413034.2元。此外,为弥补因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代他人购车而造成的资金亏空,潘**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谭某甲借款约4235011元无法归还,又以合作集资代购代销汽车为名,以丰厚利润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袁**等3人共计7184400元无法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刘**等36人购车款约82413034.2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潘**以特殊渠道可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特价车为由为刘**等人代购车辆,并收取刘**预付的购车款。至案发,潘**收取了刘**等36名被害人共计约82413034.2元购车款所对应的车辆无法交付,亦未退还款项。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诈骗刘*丙购车款约54524090.2元

1.协议书157份、补充协议10份:经潘**、刘**确认。潘**以一定折扣为刘**代某汽车,刘**订车时需支付30%至全额购车款,交车时间一般为签订协议后6个月以上。2014年6月至7月期间,潘**与刘**先后签订10份补充协议,对潘**按时交车等问题的赔偿、退还购车款等达成协议。

2.订车明细表(未取车):经潘**、刘**确认,刘**向潘**订购汽车787辆,订金共计58424090.2元。

3.商谈记录:由刘**提供,并经潘**确认,潘**于2014年7月30日承认其没有特价车。

4.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由刘**提供,证实陈**、刘**等账户多次向潘*静账户转账。其中,陈**尾号为1630的工行账户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向潘*静0968账户转账共35909117元,刘**尾号为5410的兴**行账户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共转账约63049600元到潘*静8849账户,盛*尾号为5624的中**行账户向潘*静转账3295424元。

5.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附件:由刘**提供,证实潘**于2014年7月向刘**提供三张转账凭证,显示潘**转账26530011元给刘**。经潘**确认,该三张转账凭证为潘是虚构的。

6.证人刘**、叶*甲、麦*、方*甲、蔡**的证言:上述五名证人在2013年4月至9月期间通过刘**夫妇以市场价7至8.3折的价格购车,在支付购车款后五个月至一年内提到车。此外,麦*证实其曾将潘某锋的嫂子潘素静能以低折扣购车的信息及赖**的联系方式告诉刘**。

7.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发票等:由刘*甲、叶*甲、麦*、方*甲、蔡**提供,证实上述五名证人成某车的事实。

8.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10月,张**通知朋友方*生向方的同事以市场价7折的价格订购一辆宝马汽车,并向户名为刘**的账户支付购车款471100元。2014年8月,方*生称其同事被骗了,不能提车,但可退还购车款,并补偿8%的损失费。同月4日,张**收到陈**转账的购车费及损失费共计508788元。

9.证人刘**的证言:2013年12月,刘**通过陈**以市场价8折的价格即878400元订购了一辆路虎汽车。2014年8月,陈**称被骗,并将购车款退还给刘。

10.转账凭证:由张**、刘*乙提供,证实张于2013年12月转账471100元给刘*丙;2014年8月,陈**转账508788元给张**;刘*乙于2013年12月转账878400元给陈**。

11.证人阮*、邵*的证言:2013年12月,阮*、邵*分别以市场价8折的价格通过陈**订购汽车,二人分别向陈支付购车款550000元、838400元。后陈**称被骗,并将相应购车款退还阮、邵二人。

12.被害人陈**的陈述:2013年,陈**的很多朋友知道陈买过低折扣特价车,请陈帮忙订车,后陈通过其丈夫刘**向潘**订车。订车的人都是将钱转到陈**的账户上,由陈**转账至潘**的账户。陈**与刘**共转过一亿多元给潘**,但有近6000万元款项所对应的车未提到,后陈**只好自行退钱给订车的朋友。

13.被害人刘**的陈述:(1)认识过程:刘**通过麦*认识了赖*乙并向赖订购汽车,后赖迟迟不能交车,经追问,赖将潘**的联系方式告诉刘,刘**由此而认识了潘**。潘**自称是广**集团的员工,可通过广**集团一个陈姓副总经理批到一些特价车,刘通过赖*乙订购的五辆车后来也提到车,而潘的老公赖*甲是东莞本地人且是公安民警,刘**认为潘不会是骗子,并相信潘。(2)订车流程:刘**向潘**订购车辆时,需提供所订车辆的型号、颜色、内饰等情况,潘给出一个5折至7.8折的折扣,刘就预付购车款,其中最初不到十辆车是先交了约一半的车款,有四批出租车先交了30%的车款,之后所有车都是交了折后价全款。提车时间在订车后6至10个月,上牌交税保险等费用由潘**,有时潘还会随车赠送油卡或精品。确定交车时间后,车主本人自行去车行提车,提车时潘不在场。最初潘都能按时交车,后来就会迟一两个月。刘**在为亲朋好友订车的过程中,部分会在潘给出的折扣基础上加上十几个百分点,从中赚取差价,但因最后潘**未能如约交车,刘赔了不少钱。(3)购车情况:刘**共交过约1.1亿元购车款给潘,已提到部分车。根据与潘签订的购车协议,刘**共向潘订购787车汽车至案发还仍未能交车,包括121辆私家车,订金41645683元,刘**自己订购的5部汽车,订金1083600元,661台出租车,订金12407234.4元,合计55136517.4元。2014年3月,刘的朋友在车行提车时向车行的人了解到所提的车是在市场价基础上加价七万元,刘**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多次联系潘**,潘当时称是车行做账的要求,让刘不要理会。意识到潘**涉嫌诈骗后,刘就没再向潘订车,并催潘交车,已经交车的,就让潘赶紧完成上牌缴税保险手续,后来刘看情况不大好,就叫潘*应在2014年8月底到期交车的按时交车,2014年9月之后到期交车的,按协议退款,并与潘签订了补充协议,赖*甲也在协议上签名。本应在2014年6月交车的第一批出租车,因无法按时交车,潘给了刘1000000元违约金,后*将违约金给了实际购车人,本应在2014年6月交车并办好手续而未能完成的,潘分批共退还2900000元。

14.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刘**自2008年开始通过赖**向潘购车,2013年春节潘因资金链断裂,交车时间越来越迟,赖**就让潘联系刘,潘**与刘**因此认识。过后,刘**直接找潘订车,潘给的折扣越来越低,刘的订车量也越来越大。2014年4月,刘**发现潘交付的车不是特批车,潘当时仍解释称是特批回来的,只是4S店因做账需要而在账面上显示全额购车。潘**共收取过刘**的购车款9500多万元,由于刘**订车的数量多,潘的资金缺口也越大,约定2014年6月交付的车,除了出租车外,潘均已交付车,而2014年6月之后的787辆未能交付,涉及的购车款为55136517.4元。由于潘未能如期交车,刘**让潘赔偿损失,潘为了拖住时间,就跟刘**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刘支付了1000000元违约金及2900000元购车及汽车上牌费。

第二组:诈骗袁某甲等35名被害人购车款约27888944元

1.被害人袁**的陈述:袁**于2008年认识潘**,潘自称在广**集团上班,有特殊渠道弄到特价车,并给过袁市场价6.8折至8.2折不等的购车优惠,袁自2010年开始共向潘**订了近40辆车,其中已提车约20辆,未提车16辆。袁**支付了近800万元的购车款,其中有500多万购车款已经提到车了,还有2857820元购车款未能提到车。袁**在支付购车款时,向潘**工行0968账户、罗**2725账户、赖**的账户均转过钱。袁**按折扣价的全款转账给潘**,前期潘**会给袁一份购车协议书,后期就没有开具书面协议给袁。

2.已订车未提车情况及已提车情况统计表:由袁**提供,经潘**确认,证实袁**从潘**处订购的19辆已提车,另有16辆汽车未提车,未提车辆对应的购车款为2857820元。

3.转账凭证:袁*甲于2013年12月19日给潘**转账133600元,2014年3月25日转账185484元,4月21日转账125816元,6月12日转账360800元;8月5日向罗某珠2725账户转账600000元、400000元,次日转账202500元,8月12日转账182830元。上述转账款合计2191030元。

4.被害人李*的陈述:李*于2009年认识潘**,潘自称是广**集团东莞分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与广**公司有合作,可以订到低折扣的特价车,李*信以为真,并以7至8.5折不等的折扣为自己及朋友共向潘订购过21辆汽车,购车款共约560万元,其中1391146元购车款所对应的7辆汽车未能提车。

5.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朱*等六人(均系李*的朋友)共向潘**订购6辆车,购车款1276090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李*通过本人和梁**的账户分6笔共向潘**的银行账户转账1391146元,转账凭证的“附言”栏备注汽车名称或李*的名字。

6.被害人卢**的陈述:卢**于2012年年底听说潘**能订购到低价特批车,就联系了潘**,后以市场价的7.5折至8.5折不等的价格向潘订购六辆汽车,共支付购车款1426230元,但只成功提到最先订购的一辆后,购车款为254100元,其余五辆均未能提车。

7.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卢*乙共向潘**转账1172130元。

8.被害人袁**的陈述:袁**于2012年初听说潘**能订购到低价特批车,就联系潘订购汽车。袁**共向潘**订过11辆汽车,共支付购车款约850万元,购车折扣为市场价的6折至8.2折。后袁取得其中4辆汽车,涉及的购车款约170万元,其中3辆为现金支付,另外1辆是袁与潘**经过协商后以潘**答应给的油卡、精品等折抵而得的,另有6885420元购车款所对应的车没有提到,其中6835420元为银行转账,50000元是袁额外给潘用于加装汽车设备的。未能提车的6885420元中包括了香*订购路虎的1184000元,该路虎车本来是袁**向潘预订的,后来香*想先拿车,袁**就将该车的预订车指标给了香*,香*把车款转给了袁**。袁**所转账的6835420元与购车协议的购车款4497640元对不上的原因在于:潘**当时向袁提出先把订车指标留下给袁,袁给钱后想好要什么车就再跟潘签订购车协议就可以了,因潘订车时间较长,袁考虑到还会向潘订车,故先把钱转到潘的账户上。

9.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由袁**提供,经潘**确认,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潘**与袁**、庾建标签订代某汽车协议,由潘**、庾代某七辆汽车;袁**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通过郭**、袁**名下账户分8次共向潘**转账6835420元。

10.被害人黎**的陈述:2012年起,黎**为本人及亲友向潘**以市场价6至8.5折的价格订购了6辆车,都已提车。2013年12月30日,潘**提出与黎合作购买四辆路虎揽胜汽车,并承诺给黎623200元利润,黎同意并出资1525400元。约两个月后,潘**称买不到协议所说的车,并提出给黎6辆约共值1525400元的车,黎同意。之后,黎几次催促潘**签订相应的协议书,潘都没签,后*一直没交车,也没将退款。

11.集资代某路虎揽胜汽车协议、转账凭证、收据及银行流水:由黎*甲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与黎*甲于2013年12月30日协议集资代某代销四辆路虎揽胜汽车,潘、黎*出资1525400元,潘**保证在出售车辆后支付利润623200元给黎*甲。潘**尾号0968的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30日收到黎**转账400000元,于2014年1月2日收到梁**转入的1125400元。

12.被害人陈**的陈述:陈**与潘**是小学同学,2011年潘**称有渠道弄到低折扣的特批车。2014年5月份,陈**以市场价的7.3折至7.8折不等的折扣向潘订购了3辆汽车,共付款676140元。到案发,陈**仍未提到车。

13.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由陈**提供。陈**曾与“素静”、“susan”(潘**)商谈陈向潘购车的事宜,并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10日分四次向潘**的账户共转账676140元。

14.被害人赖**的陈述:赖**的大嫂潘**自称广**团上班,有名额订到低折扣的特批车,赖**向潘成功订购到一辆车后,就陆续开始为自己或者朋友向潘订购汽车。潘**给的折扣价格从7折至7.3折不等,赖**在此基础上增加10%报给别人,从中赚取差价,但为了表示对潘的感谢,赖**会将所赚取的差价直接计入购车款给潘**。赖**共向潘**订购过七八十辆汽车,支付购车款共计有1500万左右,都是转账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订购的6辆汽车未能提车,相应的购车款为3194000元。由于潘**之前欠赖**钱,赖实际转账给潘**2844000元。由于与潘**是一家人,所以赖**并未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刘*丙一开始是找赖**订车的,后来刘就直接联系潘订车。

15.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经赖*乙、潘**确认,证实赖*乙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6月13日,分9笔转账给潘**共计2844000元。

16.2012年部分订车情况及计算:由赖**提供,经潘**确认,证明赖**2012年向潘**订车的情况,该部分车辆均已提车,后赖**向潘**订购6辆购车款,购车款共3194000元,相关车辆未交付。

17.被害人香*的陈述:2009年,香*通过赖*乙成功买到一辆打折汽车。2014年3月至6月,香通过吴*、袁**向潘**购买了3辆车,共支付购车款2216080元,其中一辆路虎揽胜汽车对应的购车款1184080元是通过袁**转账给潘**,但上述3辆车实际均未提到车。

18.协议书及进账单:由香*提供,证实2014年3月至6月,潘**与香*、徐**签订三份代某汽车协议,每台价格为市场价的7.5折至7.6折,购车款共计2216000元。香*于同年5月23日向郭**尾号为5480的账户转账1184080元,于同年6月30日向潘*5538账户转账1032000元。潘**确认上述车辆未交车,亦未退款。

19.被害人谭**的陈述:2013年12月,谭**通过朋友吴*向潘**订购一辆路虎揽胜汽车,购车款900000元,但潘**未能交车。

20.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收据:由谭**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与谭**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代某汽车协议,由潘**代某1辆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8.2折,折后价900000元。谭**于2013年12月27日向潘**0968账户转账900000元。潘**确认已收到购车款但未交车,亦未退款。

21.被害人尹**的陈述:2014年5月,尹**通过吴*向潘**以市场价7.7折的价格订购一辆雷克萨斯汽车,并将购车款307230元转给潘**,但尹未能提到车。

22.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收据:由尹**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为尹**代某一辆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7折,购车款307230元。尹**通过本人账户及林**的账户共向潘**转账307230元。潘**确认已收到购车款但未交车,亦未退款。

23.被害人叶**的陈述:2014年6月,叶**通过吴*向潘**以市场价7.6折的价格订购一辆本田汽车,通过转账向潘交纳购车款174648元,但叶并未提到车。

24.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叶*乙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叶*乙代某一辆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6折,购车款174648元。叶通过陈**账户向潘**转账174648元。潘**确认已收取购车款但未交车,亦未退款。

25.被害人蔡**的陈述:2014年7月,蔡**通过袁**向潘**以市场价7.6折的价格订购一辆丰田汽车,后蔡**通过蔡**的银行账户将购车款433960元转给潘**,但蔡**未能提到车。

26.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蔡*乙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蔡*乙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6折,购车款433960元,后的银行账户向潘**转账433960元。潘**确认已收取购车款但未交车,亦未退款。

27.被害人袁**的陈述:2014年6月,袁**通过“张某仪”(张**)向潘**以市场价7.7折的价格订购一辆大众汽车,并将购车款529760元转给潘**,但袁**未能提到车。

28.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袁**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袁**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7折,购车款529760元,后袁购车款529760元转账给潘**。潘**确认已收取购车款但未交车,亦未退款。

29.被害人王*的陈述:2014年4月,王*通过张**向潘**以市场价8折的价格订购一辆路虎汽车,并将购车款838400元转给潘**,但王未能提到车。

30.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王*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王*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8折,购车款838400元。王*向潘**6327账户转账838400元。

31.被害人袁**的陈述:2014年4月,袁**通过张**向潘**以市场价8折的价格订购一辆路虎汽车,袁将购车款910400转账给潘**。后袁**未能提到车。

32.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袁**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袁**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8折,购车款910400元。袁**向潘**6327账户转账910400元。

33.被害人陈**的陈述:潘**女儿在陈**供职的学校读书,二人认识约有3年,后陈听说潘**能有关系搞到低折扣特价车,陈的同事亦成功从潘处买到车,陈*以为真,并于2014年3月以市场价7.6折的价格向潘订购一辆丰田汽车,陈将购车款250700元转账给潘**,但陈未能提到车。

34.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陈**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陈**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6折,折后款250700元。陈**将购车款250700元转账给潘**。

35.被害人毕*的陈述:毕*通过陈**向潘**以市场价7.6折的价格订购一辆丰田汽车,后毕将购车款200000元转账给潘**,但毕实际未能提到车。

36.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毕*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毕*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6折,折后价199728元。毕*于2014年3月31日向潘**0968账户转账200000元。

37.被害人黄*甲均的陈述:2014年3月,黄*甲均通过温*向潘**以市场价7.7折的价格订购一辆丰田汽车,后黄将购车款176946元转账交给潘**,后黄未能提到车。

38.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黄*甲均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黄*甲均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7折,折后价176946元。黄*甲均于2014年3月24日转账176946元至潘**0968账户。

39.被害人郭**的陈述:郭**通过卓**认识了潘**,并获悉潘有渠道订到低折扣汽车。2010年11月,郭****以市场价7.8折的价格订购了一辆东风本田汽车,2011年3月提到车,该车登记于郭的妻子张**名下,车牌号为粤S×××××。2014年3月,郭**再次联系潘**以市场价7.7折的价格订购了一辆丰田汽车,折后价为376530元,后郭通过妻子张**的账户转账376530元给潘,但该车未能提到车。

40.短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郭**提供,经潘**确认,证实郭**与潘**商谈代购汽车的事宜,潘**同意为郭**代购一辆丰田霸道汽车,折扣为市场价的7.7折,折后价为376530元。2014年5月14日,张**将购车款376530元转账给潘**。

41.机动车等级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驾驶证:证实号牌为粤S×××××的汽车登记于张**名下,该车于2011年3月28日购入。

42.被害人叶**的陈述:叶**从赖*甲处得知潘**能够通过特殊渠道拿到折扣车,并于2011年底从潘*顺利买到一辆奥迪汽车。2013年,叶继续向潘**订购汽车,购车款均已交付给潘。到案发,潘还未向叶交付一台丰田霸道越野车和叶为朋友黄*乙订购的奥迪A7汽车,两车的购车款分别为462000元和629900元。黄*乙支付的购车款中,501600元是通过黄的妻子吴某芒转入赖**的账户,另有128300元先转至谭**的账户,叶**再通过谭**的账户转给潘**。

43.被害人黄**的陈述:2013年2月,黄**让叶*丙帮订购奥迪A5汽车,黄通过妻子黄**的银行账户将购车款501600元转账至叶*丙提供的赖某婷的账户。同年10月15日,黄想将奥迪A5改订为奥迪A7,叶*丙称要多加128300元,后黄将128300元转账到谭**的账户上。

44.微信、短信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由叶**、黄*乙提供,证实谭*甲工行1988账户于2013年3月两次共转账342000元至潘**8849账户;黄*乙通过叶**向潘**订购汽车,后吴某芳于2013年2月28日向赖*婷0265账户转账501600元;同年10月17日,黄*乙向谭*甲的账户转账128300元,该款通过谭*坚的账户于次日转入潘**的账户。

44.被害人张**的陈述:2012年,张**通过张*乙认识赖**和潘**,并听说潘**有能力买到特价车,后张**以市场价的7.7折向潘**买到一辆宝马汽车,购车款350000元已支付给潘,但至案发张**仍未能提到车。张**于2011年购入东莞**濂山路的某别墅,在办理相关房产手续之前,口头以5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潘**和赖**夫妇,当时房地产公司将购房款全部退给张**,张**再把这钱借给潘**购买该房产,故张**于2013年12月5日通过张**、苏**的账户分两笔向潘**0968账户共转账3323000元。2014年1月左右,潘**、赖**共计向张**支付房款2500000元,尚欠823000元。此外,潘**以订车为由于2013年12月向张**借款150万元。2014年4月,张**催潘**还款,潘称资金未回笼无法归还,张**就提议回购南城水濂山路的某别墅,潘**夫妇同意以382324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张**。为了少交税,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写的转让价格为3323000元,扣除潘欠张**的1500000元,张**转账2323240元转入潘**提供的罗*珠2725账户。张**还欠潘**订购过一台大众尚酷汽车,2014年7月提到车,该车是有张**于2013年底借给潘的150万元的利息来支付的,没有书面协议。

45.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记录:由张**提供,反映张**于2013年11月20日向潘**订购一台宝马汽车,后张**于2013年11月20日转账350000元到潘**的银行账户。

46.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据、转账凭证:由张**提供,证实2014年8月7日赖某甲、潘**向张**出售东莞**濂山路某房产,转让价格是3323000元。同年12月31日,张**向潘**转账1500000元,次年7月18日张**向罗某珠2725账户转账2323240元。

47.证人赖某甲的证言:潘**从张**处以5000000元的价格购买清华居74栋2号房产,当时只支付2500000元价款,后于2014年7月左右,潘称无法归还张**的2500000元,且还借了张几百万元,建议把房产卖还给张,赖也同意了。

48.被害人钟*的陈述:钟*通过卢*乙获悉潘**有低折扣汽车出售,并于2013年12月以市场价的7.5折向潘订购了一辆宝马车,后以黄*梅的账号将购车款213750元转给潘,但钟未能提到车。

49.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钟*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钟*代某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5折,购车款213750元。黄某梅于2014年1月4日向潘**账户转账购车款213750元。

50.被害人韩*的陈述:2010年,韩**某甲说潘**能拿到低折扣汽车,后韩及其朋友共向潘**订购了四辆车但均未提到车,其中韩*已向潘支付购车款204300元,吴*支付了230582元,黎某乙支付了269250元,钟*光支付了226044元。2014年8月初,韩*了解到潘有合同诈骗的行为,遂与潘**协议,协议内容是潘*不能再2014年9月前车辆,则要在2014年10月1日全额退款。到案发,韩*等人均没有提到车。

51.被害人叶**的陈述:2011年,叶**听韩*说潘**可以订到低折扣汽车,后叶确实从潘**处帮亲戚以市场价8.5折的价格买到一辆奥迪汽车。2014年1月,叶**向潘以市场价7.4折的价格订购一辆奥迪汽车,并由丈夫叶**将购车款316424元交给了。此外,叶**还帮邝某光以市场价7.8折的价格向潘订购一辆三菱汽车,购车款353340元由邝转账给潘;帮王**以市场价7.7折的价格向潘订购了一辆奥迪汽车,购车款329250元由王**给潘。上述三辆车未拿到。

52.被害人黎**的陈述:2014年6月黎通过韩*认识潘**,并听说能从潘处购买低折扣车,后黎向潘**一辆雷克萨斯ES250精英版汽车,并通过钟**、莫**账户将购车款269250元转账给潘。但称实际未提到车。

53.协议书:潘**同意为邝某光、王**、黎*乙、叶某河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4折至7.8折,购车款分别是353340元、329252元、269250元和316424元。

54.补充协议书:由韩*提供,证实潘**为王**(购车款329252元)、邝*光(购车款353340元)、叶**(购车款316424元)、韩*(购车款204300元)、吴*(购车款230582元)、黎*乙(购车款269250元)、钟*光(购车款226044元)、朱*(购车款230850元)、叶**(购车款218124元)、叶**(购车款93012元)、徐**(购车款173594元)、陈**(购车款324720元)、钟*琪(购车款235790元)共13人代购汽车,购车款已支付给潘,如潘不能在2014年9月前交付汽车,则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全额退还购车款。

55.银行交易流水、汇款凭证、收据:2013年11月15日,叶**(邝**)向潘**转账353540元;2013年11月22日,王**向潘**转账329252元;2014年1月29日,叶某河向潘**转账316424元;2014年4月24日,韩*向潘**转账204300元;2014年5月12日,吴某转账230522元到潘**账户;2014年6月27日,黎某乙通过钟**、莫**账户向潘**转账269250元;2014年7月7日,钟*光转账226044元到潘**账户。

56.被害人黄**的陈述:2013年2月左右,黄**从袁*乙处得知潘**处可买到低折扣车,后黄共向潘**订购了三辆汽车,第一辆是路虎,7.8折即661440元,已取车。黄**订购的第二辆车是宝马汽车,7.6折即462080元,第三辆是路虎骑车,7.7折即683760元,这两辆车均未取得。

57.协议书、转账凭证、交易明细及收据:由黄**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与黄**代购三台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6至7.8折,车款分别为462080元、661440元和683760元。黄于2013年7月12日转账262080给潘,7月27日转账200000元,2014年5月13日转账281440元、350000元,5月20日转账333760元。

58.被害人陈**的陈述:2013年12月,陈**从温*处得知潘**可从经销商处拿到低折扣车,后陈向潘以市场价7.6折的价格订购了一辆东风本田汽车,购车款157928元。但陈实际未提到车。

59.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陈**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同意为陈**代购汽车,价格为市场价的7.6折,购车款157928元。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潘**0968账户转账购车款157928元。

60.被害人尹**的陈述:尹**知道潘**有低折扣汽车出售,并通过赖**顺利向潘购买一辆大众汽车,2012年尹帮亲戚购买了一辆锐志汽车,2013年林*平直接找潘**购买了一辆森林人汽车。2014年2月,林**以市场价8.3折的价格向潘**订购一辆大众汽车,并转账239276元购车款给潘,但尚未取得该车。

6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尹**提供,证实林**与“susan”(潘**)商谈潘**为林*平购买大众途观汽车;2014年3月3日,林*平向潘**0968账户转账239276元。

62.被害人陈**的陈述:陈**听邓某苟说潘**可以订到低折扣汽车,2014年5月,陈**联系潘以市场价7.6折的价格订购了一辆奇骏汽车,并向潘支付150000元购车款。

63.短信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由陈**提供,经潘**确认,证实2014年5月,陈**与号码手机号码为135××××3499(机主潘**)联系,由潘**为陈**代某日产奇骏,后陈**向潘**0968账户转账150000元。

64.被害人吕*的陈述:2014年初,吕从郭**处得知通过潘**可购买打折汽车,但吕**以7.6折即145000元购买一台蒙迪欧汽车。2014年5月9日,吕在郭**的陪同下转账145000元到潘**的银行账户。吕至案发仍未提到车,亦未取回购车款。

65.转账凭证、银行流水:2014年5月9日,吕*转给潘**145000元。

66.证人郭**的证言:2014年初,郭**告诉吕*可以通过潘**购买低折扣汽车,并让吕自行联系潘。2014年5月份,郭**陪同吕*去银行,由吕*转账1400000余元的购车款给潘**。但吕实际未提到车。

67.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潘**对以特殊渠道低折扣购车的方式骗取他人购车款的事实供述不讳。(1)犯意产生:2007年的一场大暴雨把广**汽车黄浦区的厂房淹了,部分汽车进水,潘**的朋友罗**能不能买到广州本田的泡水车,于是潘就问了之前任职的物资集团的老总,老总回复其说广州本田的泡水车内部处理,不能卖。潘得到该回复后,萌生先答应罗*说可以买到泡水车以取得资金看可以作何用处,之后再说买不到泡水车而退钱的想法,并据此收取罗的购车款。潘拿到钱后不知道做些什么,后去澳门赌博时赢了几万元,后潘谎称可以拿到内部的新车,并在车行全款购车后交车给罗*。慢慢地,这个事情就传开了,身边很多人以为潘真的是物资公司的人,可以拿到内部车,找潘买车的人越来越多。(2)诈骗过程:潘**实际上没有渠道购买低折扣的汽车,潘所收取购车款到汽车交付中间有六至九个月的时间差,期间潘将购车资金用于赌博、借贷、个人及家庭消费以及补贴前期购车的差价等,至车辆交付期满再以正常的市面价格到汽车销售店购买汽车来交付给购车者。就这样,潘越卖越亏,资金缺口越来越大。2014年4月起,潘的资金链断裂,拖欠刘**太多车的时候,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掩饰身份避免被拆穿,潘每月去两次香港并对他人谎称是去处理公司业务、开具广**资集团的餐饮发票、私刻“广**集团”印章、虚构与广**集团的老总陈**的账目往来和出租车购买合同,骗取他人信任。(3)被害人的情况:潘通过声称有特殊渠道的特价车出售的方式,诈骗了刘**、袁**、黎**、陈**、张**、张**、袁**、王*、袁**、袁**、吴*、叶*乙、尹**、谭**、香*、蔡**、陈**、毕*、叶*丙、黄*甲均、卢**、李*、郭**、罗*、陈**等人的车款。刘**、袁**、韩*、黎**、吴*购车基本上有购车协议书,其他购车人没有购车协议书,通过赖某甲、赖**等人向潘购车的都没有购车协议书。刘**交付的购车款有五千多万元未能交车,除刘**外的其他购车人交付的购车款共有约三千万元未能交车,合计约为八千多万元。

(二)诈骗谭**等四人借款、合作购车款11419411元

在前述诈骗过程中,为弥补因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代他人购车而造成的资金亏空,潘**谎称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谭借款约4235011元无法归还;另潘**又以合作集资代某代销汽车为名,以丰厚利润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袁**等3人合作购车款共计7184400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谭**的陈述:2011年7月起,潘**以其老板需要资金周转、开通物流专线、订购大巴和出租车等理由,向谭**借款,并承诺高息。最初借款都是一百万左右,有借有还,谭就慢慢信任潘了。二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一般是每月5分利息,借款周期3个月到6个月不等。从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间,共有19份借款协议,因有时上一笔借款尚有本金或是利息没有支付清楚,就会在下一笔借款中重新计入本金,所以协议内容与其转账给潘**的银行流水不能完全对应;此外还有4笔借款没有借款协议,但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谭先后共通过陈**1930账户、黄*娣4996账户共转账给潘22913431元,通过黄*娣4996账户、谭**3708账户名下账号共收到潘的还款14317944元。至案发,谭**共损失本金8595487元。

2.借款协议19份:由谭**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日向谭**借款的情况。

3.银行交易明细、收入支出明细:黄*娣4996账户共转账给潘**15120300元,收取潘**及赖*婷账户转账款19573791元;陈某息1930账户共向潘**转账13392541元,收取潘**、赖**、赖*婷名下账户转账款1733689元;谭**3708账户共收取过潘**转账款3000350万元;

4.被害人袁**的陈述:潘**以购车资金不足为由向其集资2750000元,潘承诺四个月内会分给袁利润2199834元。袁**转账后,与潘在2014年6月1日签订集资代购代销车辆协议,但潘到期后未能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润。

5.集资代购代销车辆协议书:由袁**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与袁**于2014年6月1日签订集资代购代销大众出租车的协议,袁出资2750000元后四个月内可得利润2199834元。潘**确认其收到袁**2750000元后,未按协议购买车辆,亦未退钱。

6.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袁**4692账户于2014年5月26日、5月29日分别向潘**该账户转账1200000元、155000元、1395000元,合计2750000元。

7.被害人黎**的陈述:2014年5月8日、23日,潘**以订车资金不足为由,提出与黎合作购出租车,潘承诺给黎丰厚利润。由于黎之前向潘*的车都拿到了,身边有朋友也通过潘*车,而潘的老公是公务员,黎听说不少公务员也通过潘*到了低折扣的车,黎就相信了潘**,并先后共转账415.44万元到潘的银行账户。此外,潘**于2014年7月10日左右以购车款不足为由向黎借钱,黎后共借过500000元给潘。后黎催潘还款,潘于2014年8月左右分两次通过转账方式归还其中的320000元。

8.集资代购代销车辆协议书:由黎*甲提供,经潘**确认。证实潘**与黎*甲先后于2014年5月8日、5月23日签订两份集资代购代销大众出租车的协议,黎需出资2654400元、1500000元,黎可在签订协议后四个月内得到利润为2654400元、1508268元。

9.收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潘**先后于2014年5月19日、5月23日收取过黎某甲的投资合作款2654400元和1500000元,于2014年7月收取黎某甲的两次转账款共计500000元。

10.被害人陈**的供述:2014年5月27日,潘**以订购出租车资金不足为由向陈借款10万元,并承诺等资金回笼时会分给陈4万元的利润。陈**将钱转账给潘*,潘未能还款。

11.微信聊天记录:由陈**提供,经潘**确认,证实陈**与“susan”(潘**)商谈合作代购汽车的事宜。

12.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2014年5月27日,陈某丁3964账号向潘*静0968的账户转账10万元。

13.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潘以正常价格购车,再以抵折扣将车卖给他人的行为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潘为填补资金缺口,陆续以月息5分至6分向谭**借款,至案发,潘仍欠谭**本息八百多万元。潘还以合作购车为由,收取袁**、黎*甲的集资款,与黎合作过几次成功了,但在潘**的几次因资金链断裂,没有成功。即使成功合作购车,也是没有利润的,潘甚至了自己补贴购车款,利润也是潘补贴给黎的。到案发,潘**收取了袁**2750000元,并收取黎*甲根据2014年5月8日、23日合作订购出租车协议支付的集资款。此外,潘**收取过黎*甲500000元合作购车款,案发前归还了三十多万元。潘**收取过陈**100000元合作购车款。

2014年8月12日,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该事实有到案经过予以证实。

此外,本案还有以下证据:

1.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4年8月18日侦查人员搜查潘**的住处,在客厅内拉杆箱内搜出手袋20个、钱包1个。在其中的一个Gucci钱包内搜出银行转账单据5张,在一红色手提袋内搜出协议书10份、借款合同1份。另,侦查人员从潘**处扣押苹果牌5S手机一部。

2.车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入库单等:侦查人员从赖*甲处扣押车牌号为粤S×××××的雷克萨斯汽车,另扣押潘素静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的奥迪牌汽车一辆。

3.痕迹检验报告书:经检验,车牌号码为粤S×××××的白色雷克萨斯汽车以及车牌号码为粤S×××××的黑色奥迪Q5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均未被凿改过。

4.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及数据光盘:东莞**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10日对潘**的Iphone5S手机进行勘验检查,恢复和提取其中的通讯录、通话记录、信息、QQ软件、微信软件的聊天记录。经潘**确认,鉴定机关所提取的资料均为其手机上的资料。

5.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产冻结通知书、银行流水等: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229号星河传说商住区一区的某房产登记在赖*甲名下,房贷从赖*甲名下的中**行4628账户中支付。潘**工行6327账户多次向赖*甲4628账户分月转入还贷资金。

6.证人陈**的证言:潘**自2012年年初起就经常到陈**所经营的办公设备店打印订车协议。2014年8月初,潘遗留了一个U盘在陈的店里,后侦查人员向陈调查时,陈将该U盘交给了侦查人员。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侦查人员从陈*甲处扣押潘**遗留在该店的白色金**U盘一个。

8.从潘**U盘中打印出来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借款协议:经潘**确认,证实潘**拟制的订车协议、交车计划等。

9.潘**、赖**、罗**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冻结通知书等:证实潘**各下多个账户及潘**使用的赖**、罗**的银行账户在案发期间的交易流水情况。其中,潘**工行0968账户、8849账户、6327账户、建行2749账户多次转账给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并收取过刘**等人的转账款;罗**工行2725账户在2014年7月开户,开户后收取过潘**、张**、袁**、谭**、黎*甲等多人的转账款;赖**工行0265账户自2009年8月开户后主要用于定投,2012年6月开始向多家汽车销售公司转账,并收取过陈**、谭**、赖**、李*等多人款项。潘**工行2092信用卡在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共消费约1640000元,潘**建行0644信用卡在2009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共消费约880000元。

10.辨认笔录:经辨认,刘**等多名被害人、方*乙等多名证人均辨认出被告人潘**。

11.户籍调查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潘**的身份情况。

12.结婚证、离婚证:由赖**提供,证实赖**与潘**于2006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4日登记离婚。

13.证人陈**的证言:陈**在广汽丰田东莞永佳厚街店任销售经理期间,潘**通过陈向广汽丰田购买了约18辆汽车,向一汽丰田购买了十多辆车。当时潘**自称是在一个代理购车的公司上班,专门帮客户购车。陈卖给潘**的车都是正常市场价,购车款都是潘**直接转账到公司账户,车主提车时潘**不出现,且潘**明确要求过陈不要告诉客户车款是潘*的。潘**还有三辆车的共六千元的定金在一汽丰田厚街店。

1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收据:证实侦查人员从东莞市永**务有限公司处扣押潘素静支付的购车订金6000元。

15.证人丁*的证言:丁*在东风南**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任职期间,潘**通过丁向东**公司购买的十多辆汽车,购车款共约200万元。潘将客户联系方式告诉丁后由丁联系客户提车,客户提车时潘不在场,丁未从中获取额外好处。2012年5月,潘**让丁**购买宝马车,丁先后共在宏宝车行为潘购买过十多辆宝马车,总价约200万元,潘*将购车款转入丁的8512账户,丁再到车行刷卡购车,之后按潘提供的联系方式让客户找宏宝车行的大客户经理何**提车,丁从每辆宝马车中赚取几千元的利润。潘**曾叮嘱丁不要与客户讲车价格的问题。

16.证人卢**的证言:卢**在东莞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潘**通过卢购买了约12辆奔驰汽车,总价约800多万元,车款由潘转到仁**公司的账户的。潘**自称是公司的财务人员,购车款是公司出的,然后以优惠价把车卖给公司的客户,潘叮嘱卢不要把购车价告诉客户。客户提车时潘**不出现。

17.证人魏*的证言:魏*在东莞美**限公司任职期间,潘**曾在美**司帮赖**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CT200h汽车,购车价格比市场价优惠一万元,购车合同是赖**签的,潘**特意交代魏不要把真实车价告诉赖**,购车款269000元是潘**转账支付到其公司账户,赖**刷*支付了税费。此外,潘**还在该公司为他人代付款购买了两辆雷克萨斯汽车。

18.潘**尾号为8849的银行账户明细、代付款证明:潘**8849账户于2012年6月18日向美**司转账269000元。

19.证人郭**的证言:郭**在东莞市南城东莞中升雷克萨**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潘**从该公司购买过约30辆车,购车款共约1200万元,车价款由潘转账到公司账户。在与潘**交易的过程中,有三点异常:一是潘**代某车的客户以为自己所订车辆是以特殊渠道购买的;二是潘**付款的周期都比较长,但潘的客户都认为是车行内部的问题;三是潘**的客户向潘购车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约为市场价的7折或8折。

20.证人肖*的证言:肖在东莞市寮**易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潘**通过肖*他人购买了约6辆大众汽车。肖没给潘**额外购车优惠,潘**通过现金、转账、刷卡消费支付购车款。潘**让肖不要把购车价格告诉客户,但有客户跟其说过潘**卖车给他们的优惠幅度很大,肖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21.证人方*乙的证言:潘**于2001年7月进入广东**料公司工作,2005年3月因私人原因辞职。

22.广东**公司提供的人员增减表、证明、档案转递存根等:证实潘**于2001年7月进入广东**料公司工作,于2005年3月辞职。

23.证人赖*甲的证言:赖*甲在与潘**离婚前,赖的工资卡交给潘**,家庭开支由双方提供,外出旅游的钱都是潘出的。赖*甲名下的星*传说A区6栋301房系赖于2006年1月19日购买的婚前财产,赖支付了首期,每月需还贷三千多元。赖知道潘*拿到低折扣车,让潘**从赖的工资卡取钱购买了赖*甲名下的雷**CT200。

24.证人罗*、张**、吴*、温*的证言:上述四名证人在2008年9月至2014年初期间成功通过潘**、赖**、赖*乙以市场价优惠的价格购得小车。

25.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保险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实罗于2008年9月购得飞度牌小车一台,张*乙于2013年购得大众汽车一辆、雷克萨斯汽车一辆。

26.证人文*的证言:文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潘**是文的其中一名客户,并通过文购买过约30辆丰田系列的汽车。文系按销售行情来售车,即市面上的优惠价多少就给潘多少,没有额外的优惠,潘每次都是将车登记在不同的人的名下,车价款转到公司账户。车主来确认车型时,潘要求文不要向车主透露车的来历、折扣等情况,并解释称这些车是其公司半卖半送给有合作关系的他们的。文的丈夫郑*也是从事汽车销售,潘通过文亦联系过郑购车。

27.证人郑*的证言:郑*原来在东莞东**服务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并通过妻子文*认为了潘**。潘**一开始在东莞东奥购车,后因公司管理的新规定,潘不能直接代付款购车,后潘委托郑*到其他车行购买过几十车大巴和几十辆小车,总金额约几千万元。郑*使用过文*1414账户及郑*自己名下的1021账户收取过潘的购车款。潘**叮嘱过郑,要求不要将车的价格、来源告诉实际车主。

28.委托书:由郑*提供,反映潘**于2013年2月委托郑*办理购车及交车给指定用户。

29.银行流水:文*名下工行1414账户频繁收到潘**转账的资金,并将资金转到多家汽车销售公司。

30.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潘**曾在广**集团工作,后离职。2008年开始,潘**通过声称可以购买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来骗取他人资金,潘*打算在拿到购车款后利用六至九个月的时间差拿购车款去投资,但因潘没有好的投资收益。对于收取到的购车款,潘**主要用于补前面购车的差价,此外还用于去澳门赌博、借贷以及生活花销。潘**名下的奥迪Q5和赖*甲名下的雷**CT200H小车均系用潘的银行账户里的钱买的。赖*甲名下的星河传说房子是赖的财产,用赖的工资去还贷。

针对被告人潘**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一)诈骗金额的计算。1、被告人潘**以低折扣的方式同意为本案各被害人代某车辆并事先收取购车款,在商谈购车事宜过程中潘**向被害人提供的油卡、礼品等,实际系潘为了吸引被害人购车的一种手段,是潘**对已收取的购车款的事后处置行为,而事实能拿到潘**事先承诺的油卡、加装饰品的限于实际能提到车的车主,故本案所认定的支付购车款后未能实际提到车且未收取退款的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收取过潘**承诺的油卡或礼品,故相关款项不能从本案犯罪金额中扣除。潘**在与购车人员交往沟通过程中产生的请吃费用,属于潘**作案的犯罪成本,亦不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2、被告人潘**、以低折扣价格收取各被害人购车款,后以市场价购车来交付车辆,以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潘**交付车辆的部分仅系完成其与该部分购车人员的合同义务,与潘**继续签订的购车协议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能以潘完成与他人购车合同时所产生的费用来减免潘对本案被害人的合同义务。故,公诉机关仅以潘**收取购车款后未能交车并未能退款的款项来认定潘**的诈骗金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潘**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潘**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对涉案金额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查封在案的星河传说商住区一区的某房产并非登记在潘**名下,且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房产是以潘**诈骗犯罪所得购买,无法证实该房产系本案的违法所得,应由查封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冻结在案的罗某珠2725账户在2014年8月12日时仅余现金二千余元,后收到被害人袁**转账十八万余元,其中十六万余元被侦查机关冻结,故可认定现扣押在案的款项为袁**被骗钱款,应退赔给被害人袁**。赖*婷0265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潘**及潘骗取的购车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应按比例退还给本案各被害人。潘**名下的奥迪Q5小汽车及赖*甲名下的雷**CT200H小汽车均系用潘**的违法所得购买,应予折价退还给本案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罗*珠名下中**银行62×××25账户内的存款及孳息退赔给被害人袁**;三、冻结在户名为潘**名下的中**银行62×××27、62×××49、62×××68、62×××66账户,赖*婷名下中**银行62×××65账户内的存款及孳息扣划至本院账户;随案移送的赃款6000元;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粤S×××××的黑色奥迪Q5汽车及车牌号为粤S×××××的白色雷**汽车,随案移送的白色Iphone5S手机1部、拉杆箱1个、手袋20个、钱包1个,予以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连同前述两部分款项,按本案各被害人未得偿的经济损失(附表)予以退赔。上述款项若不足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责令被告人潘**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若有剩余,抵扣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