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广**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崔*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一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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