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74955元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4年6月15日因与他犯互相争吵、争执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250元,未退赃,广**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该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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