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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进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先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并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先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先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先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先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先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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