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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1日因私藏铁质筷子被扣1分;2014年9月20日因在病区乱窜小组被扣1分;2015年8月10日因不如实回答警察调查问话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0已执行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根据监狱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及消费台账显示,其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上期结余4276.12元,收顾送款、汇款14700元,现结余166.33元,狱内月均开支很大。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具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并未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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