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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湖北省松滋市司法局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同意对罪犯陈**假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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