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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73号谭**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至5月15日,被告人谭*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清塘村的**副食店内,非法接受伍*、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445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谭*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主观恶性不深,经营时间不长,涉案数额不大,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谭*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底至5月15日,被告人谭*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清塘村的**副食店内,非法接受伍*、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445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谭*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27日开始,谭*就在她经营的副食店内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购买六合彩的人都是在附近工作或者居住的,有些参赌人员是到她店内购买六合彩号码,有的是通过手机发短信向她购买。至被抓获时,经营了2个多月时间,每期约有三四名参赌人员向她投注六合彩,参赌人员都是在六合彩开奖后的次日到谭*的店铺收取奖金或者偿还投注的钱。谭*接受投注后,就用双行簿记录下来。双行簿顶上是写期数,下面l至49是号码,每个号码右侧写的数字就是参赌人员向谭*投注的金钱数额。而收据是两联的,其中一联是存根,一联是给购买六合彩的人,收据中写上六合彩号码及金额,A是代表元。收据不是全部投注人员都有写,只是投注人员要求出收据时,才给他们开收据的。在三本双行簿上记录着谭*接受参赌人员每一期向她购买六合彩的投注内容和金额,分别为:41期金额为3534元,42期金额为3923元,43期金额为4043元,44期金额为4627元,45期金额为12323元,47期金额为2415元,48期金额为3828元,49期金额为3027元,50期金额为4451元,51期金额为3330元,52期金额为3269元,53期金额为1860元,54期金额为2431元,56期金额为3176元。另外,在第45期,伍*于2015年4月18日通过发手机短信向谭*购买六合彩,共计人民币21745元,全部没有中奖。谭*供述在伍*向她购买的内容中,购买1-49号号码的投注情况有记录在一个双行簿上(写有45期,4月18日字样的),该项投注项目一共为人民币5195元,但伍*向谭*投注单数的15000元人民币、投注蛇羊牛兔这4个特别号码的1000元人民币及投注绿单的550元人民币,没有记录在笔记本上。伍*向谭*购买的第45期的六合彩赌输了,输后没有给钱。2015年5月15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谭*后,她就向公安人员控告伍*诈骗。被告人谭*辨认出伍*、余*,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清塘村桥头路边的**副食店就是作案的地点;指认出提取的笔记本以及提取笔记本、收据的位置,指认出其手机内提取的信息。

2.证人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初,伍*的前夫余*提议到三水白坭租一间房屋,以便购买“六合彩”赚钱,于是余*、伍*、黄**在白坭租了凯旋花园十座1103房居住。期间,伍*三人合谋委托别人投注大数额的金钱买六合彩,并预想如果没有中奖就逃跑。伍*曾用该投注方式赢过四万三千多元,她从中取了一万六千元左右,剩下的由余*和黄**分。他们还欠了三个人的钱,其中一个是住在凯旋花园的女人,欠钱的原因是伍*叫她帮忙投注“六合彩”,但输了,该笔欠款约三万元;另一个是在清塘开小卖部的谭*,伍*和黄**都有叫谭*帮忙投注六合彩,分别投注了约二万元和数千元,也都输了;还有一个人是在白坭南边村开小卖部的男子,伍*叫他帮忙投注八千元左右的六合彩,也是输了。伍*向清塘那间小卖部的老板谭*购买了六合彩的单双、波色、特码、生肖,总共接近人民币二万元,黄**也打电话给谭*,向她买了几千元的单双。由于那一期没有中奖,伍*和黄**、余*在开奖当晚便开车离开了白坭。伍*辨认出被告人谭*。

3.证人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17日,余*的朋友“肥佬”租了在白坭镇凯旋花园十座1103号的房子给他住,当时和他一起入住的还有他的老婆伍*,几天后,伍*的父母也搬过来住。2015年4月初,余*通过电话投注的方式向一名不知名的女子买六合彩。余*称之前是去该女子位于白坭镇塘九路国雄拉丝厂附近的店铺里购买六合彩的,买了一段时间后就跟该女子熟悉了,之后,余*都是先打电话向她购买六合彩,然后再叫她过来余*租住的房屋收钱。直至2015年4月20日左右,余*和伍*没钱归还欠该女子购买六合彩的钱,就离开了白坭镇。

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于2015年5月15日10时0分至10时30分搜查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清塘村**副食店,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搜出并扣押双行簿三本、收据一本。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双行簿三本、收据一本、手机一台的扣押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伍*、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7.手机检验报告及提取光碟。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被扣押的手机内提取数据并恢复,其中有伍*向被告人谭*购买“六合彩”的信息。

8.前科查询表。证实被告人谭*没有犯罪前科。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的到案过程。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谭*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经审查,被告人谭*一直稳定供述她有在其经营的副食店内接受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且上述事实有证人伍*、余*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处扣押到的手机和双行簿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组织多人赌博的行为,赌资数额累计7万余元,因此,宜认定被告人谭*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上述指控,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谭*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刘**所提对被告人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笔记本三本、收据一本,是重要的涉案书证,应作为证据保存。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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