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5号刑事判决,维持责令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部分,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