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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秦皇岛港**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与被告秦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取得相关手续开发建设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赤土山村改造项目。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赤土山项目的房屋达成意向,原告于2010年9月25日向被告支付3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内容为收到原告认购款人民币35万元,并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付款后,双方至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秦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吕**购房款35万元,并自2010年9月2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吕**支付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秦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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