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皇岛港城支行与被告韩*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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