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图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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