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鹏诉被告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鹏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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