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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臧**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鹏诉被告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鹏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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