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清县**有限公司与任弘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弘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汪**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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