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弘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汪**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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