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吕**,崔**,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吕**、卢立志、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