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馥诉被告和龙市头**民委员会、郭**、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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