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渊诉被告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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