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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