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吉0821民初40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