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财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潘**与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华诉白*、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库尔班u0026bull;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赵**诉朴红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珲春市万里轮胎修理部诉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异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吉0821民初43号裁定书
2016吉0821民初178号裁定书
高**与赵**、公主岭**有限公司、宫**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21民初40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