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库尔班u0026middot;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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