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库尔班u0026bull;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库尔班u0026middot;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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